| [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93XA/2026-00021 | [ 发文字号 ] | 长寿府复〔2025〕16号 |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5-21 | [ 发布日期 ] | 2026-06-12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长寿府复〔2025〕16号
申请人:潘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黄桷路2号。
法定代表人:谭建中,局长。
申请人潘某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长寿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1月24日所作举报立案不予奖励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2月5日收到,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2月21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5年4月21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举报立案不予奖励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本案被申请人回复中可以看出举报问题属实,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的举报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予奖励没有法律依据且与上位法冲突。第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并未规定不重大的违法行为就不奖励。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第三,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精神奖励。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具有法定处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具有法定处理权限。
二、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调解及反馈合法。2024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重庆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的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接到上述投诉举报后,于2024年12月14日通过EMS信件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情况。被申请人对该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后,于2024年12月31日决定立案调查,并于2025年1月4日通过EMS信件告知申请人立案情况。鉴于某某某公司明确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3日决定终止调解,并于2025年1月4日通过EMS信件将终止调解决定反馈给了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对某某某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渝长寿市监不罚〔2025〕1号),鉴于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中要求给予举报奖励,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4日通过EMS信件将案件的结果告知申请人的同时一并告知了申请人因其举报不属于奖励的情形,不予奖励。至此,关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已经全部履职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仅明确了举报奖励的基本原则,具体奖励办法应按照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及财政部印发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按照2022年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重庆市财政局印发的《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举报奖励。经立案调查,某某某公司被举报的情况,被申请人已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申请人举报的情况不属于上述规定应当奖励的范围,故被申请人已回复其不符合奖励的情况,不予奖励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答复人作出的回复所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不应撤销。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人潘某某邮寄提交的“投诉举报函”。申请人潘某某称其于2024年12月5日在拼多多平台购买到当事人生产的重庆怪味胡豆,并认为该食品存在虚假标注营养参考值。为此向被申请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提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请求为:1、要求被投诉举报人依法赔偿本人损失;2、对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查处并对本人进行举报奖励;3、案件受理情况以及最终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2024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决定受理申请人潘某某提出关于某某某公司产品的投诉。《投诉受理决定书》于次日向申请人潘某某邮寄送达,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5日签收。同日,被申请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渝长寿市监限提〔2024〕121302号《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潘某某在收到本通知书5日内向被申请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提供:1.购买被投诉举报产品订单信息;2.购买凭证。《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于次日向申请人潘某某邮寄送达,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5日签收。
2025年12月19日,申请人潘某某向被申请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邮寄提交拼多多平台交易截图及支付宝交易回单。被申请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12月23日签收。
2024年12月31日,某某某公司向被申请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出具《重庆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拒绝调解情况说明》,拒绝被申请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的调解。
2025年1月3日,被申请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渝长寿市监〔葛终〕第2025010301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决定终止调解。同日,被申请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经审批决定立案调查并作出渝长市场监管〔2025〕第10010301号《举报立案告知书》。该《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和《举报立案告知书》于次日向申请人潘某某邮寄送达,申请人于2025年1月5日签收。
2025年1月13日,被申请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渝长寿市监不罚〔2025〕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鉴于某某某公司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及时整改违法行为,且是初次违法,涉案金额较少,危害后果轻微,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日向某某某公司送达。
2025年1月24日,被申请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关于潘某某投诉举报重庆市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产品的回复》,告知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结果,同时一并告知申请人因其举报不属于奖励的情形,不予奖励。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函”《投诉受理决定书》及送达材料、《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材料、拼多多平台交易截图、支付宝交易回单、《重庆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拒绝调解情况说明》《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及送达材料、《举报立案告知书》及送达材料、立案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材料、《关于潘某某投诉举报重庆市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产品的回复》及送达材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本案中,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按照2022年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重庆市财政局印发的《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举报奖励。经立案调查,被申请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已针对申请人潘某某提交的违法线索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申请人举报的情况不属于上述规定应当奖励的范围。长寿区市场监管局对申请人潘某某的奖励请求作出的处理行为,未对申请人潘某某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故申请人潘某某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奖励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申请人潘某某提出的本案行政复议申请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潘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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