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93XA/2023-0008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9-03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8 | ||||
[ 标 题 ]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长寿府行复〔2021〕33号 |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葛兰桥社区白鹤街70号
法定代表人:张麒麟,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7月19日作出的葛依复〔202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1年7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7月13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同月19日作出了被复议的回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书面公开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XX村6、7、8组被重庆市长寿区城乡统筹开发有限公司(原重庆市林投公司)租用的具体土地面积(包括使用的荒地的面积)”,被申请人的回复没有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没有提及6、7组及荒地,故提出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重庆市长寿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描述拟获取的政府信息为:书面公开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XX村6、7、8组被重庆市长寿区城乡统筹开发有限公司(原重庆市长寿区林投公司)租用的具体土地面积(包括使用的荒地面积)。就此政府信息,因8组村民曾到纪委、信访办反映的XX村“两山一带”土地租用问题,重庆市长寿区城乡统筹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被申请人回复“关于XX村两山一带土地租用面积调查核实的复函”及附件。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申请人予以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作出的答复正确。而最新的土地租用面积已由XX村6、7、8组组长在组上进行了张贴公示,故答复书中“本机关已于2020年10月20日至10月27日在葛兰镇XX村公示栏公示”系笔误,现予更正。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书面公开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XX村6、7、8组被重庆市长寿区城乡统筹开发有限公司(原重庆市长寿区林投公司)租用的具体土地面积(包括使用的荒地的面积)”。被申请人于次日收悉该申请。2021年7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书》,答复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已于2020年10月20日至10月27日在葛兰镇XX村公示栏公示, 同时公开了《重庆市长寿区城乡统筹开发有限公司关于XX村两山一带土地租用面积调查核实的复函》(长寿城乡开发函〔2021〕38号)、葛兰镇“一带”森林工程2021年租地直补明细表,明细表上能显示镇街、村民、组别、姓名、账号、面积等信息,其中显示的组别为葛兰镇XX村8组、9组。同日,被申请人将《答复书》当面送达申请人。后申请人不服,于2021年7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答复书》。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单信息、《答复书》及送达回执、《重庆市长寿区城乡统筹开发有限公司关于XX村两山一带土地租用面积调查核实的复函》、葛兰镇“一带”森林工程2021年租地直补明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相应答复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葛兰镇XX村6、7、8组被重庆市长寿区城乡统筹开发有限公司(原重庆长寿林业投资有限公司)租用的包含荒地的具体土地面积,而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称该信息其已于2020年10月20日至10月27日在葛兰镇XX村公示栏公示公开、在行政复议答复中称土地租用面积已由XX村6、7、8组组长进行张贴公示,但均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机关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答复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被申请人作为政府信息公开附件公开的直补表不能显示葛兰镇XX村6、7组信息,是否包含荒地也未予说明,系公开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