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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100930393XA/2023-0008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日期 ] 2023-06-28

行政复议决定书 长寿府行复〔2021〕30号

日期:2023-06-28

申请人:任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育才路1

法定代表人:任明全,职务: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6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1621日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214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1410日签收。申请人于2021619日收到被申请人2021616日作出的确无文号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该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告知内容显失公正。

被申请人称:202149日,申请人以邮寄信件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晏家街道XX村‘鱼跃龙门·经开驿站’是哪800多村民以不同形式入股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616日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为“任某某:你于49日向街道办事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晏家街道XX村‘鱼跃龙门·经开驿站’是哪800多村民以不同形式入股的政府信息。经本办事处查询,没有查到你要的信息,无法公开。”并于617日邮寄送达申请人。2021610日,申请人就超期未答复一事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4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XX村‘鱼跃龙门·经开驿站’是哪800多名村民以不同形式入股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次日收悉该申请。202161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称未查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无法公开。2021619日,申请人收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不服,于20216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另查明,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21616日受理了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一案。因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21712日作出(2021)渝0115行初81号行政裁定,裁定按申请人撤诉处理。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件查单、《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简易程序审理通知书、《行政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相应答复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能有效对应行政机关可查询的政府信息特征性描述,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尽到充分、合理的指导释明义务,据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被申请人于2021410日收悉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161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超过法定办理期限,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3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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