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93XA/2023-0007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7-16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8 | ||||
[ 标 题 ] |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长寿府行复〔2021〕26号 |
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望江路6号
法定代表人:袁波,职务:副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5月13日作出的长寿退役军人局信初字〔2021〕12号《重庆市长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朱某某要求认定身份等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72年12月从原四川省长寿县应征入伍,1979年3月在河北省xxxxx部队转为志愿兵,1982年10月1日由志愿兵一级级别调整为二级,1985年5月1日由二级级别调整为三级,便开始享受正连级待遇。1986年2月转业回乡被以一般士兵名义安置到重庆XX造纸厂当工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85〕135号)及四川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四川省人事局、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川工改办〔1987〕3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1986年2月1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xxxxx部队出具人员供给介绍信记载的申请人职务志愿兵三级部队工资及生活费发放标准可以看出申请人享受队伍正连级干部待遇,在地方应按正连级干部安置并享受相应待遇。由于原长寿县1986年2月10日的重庆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重民政安介86字第xxxxxxx号)将申请人按复员退伍军人进行安置,系错误安置。申请人多次信访要求处理未果。申请人再次要求处理,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书》称申请人系志愿兵身份,其转业后安置待遇已落实到位,对此申请人不服特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移交接收和安置退役军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9日成立,之前退役军人的安置由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负责;二、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重庆市长寿区就业和人才中心提供的申请人个人档案记载,其个人身份为志愿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版)第十七条“士兵包括义务兵、志愿兵”、第五十八条“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之规定,申请人1986年2月以志愿兵身份转业后,原长寿县民政局于1986年2月10日开具《重庆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将其安置到重庆XX造纸总厂工作。重庆市长寿区民政部门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被授予尉官、校官、将官、元帅军衔者,均被成为军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版)第五十九条“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之规定,申请人个人身份是志愿兵非军官,转业到地方后不能享受转业干部待遇,志愿兵退役后享受与所在单位同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同等待遇。关于申请人反映安置后工作待遇问题应由重庆XX造纸总厂按政策规定落实。原长寿县民政局1986年2月10日开具的《重庆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是全市统一印制的安置凭证,不改变和影响其志愿兵身份的事实。申请人被安置到重庆XX造纸总厂工作,直至2003年3月11日,与该厂终止劳动关系,期间并未对其身份提出异议。根据移交档案显示,申请人在2013年才对其身份提出异议,要求享受干部待遇,不符合法律规定。长寿区民政局分别于2013年、2014年、2017年、2018年进行书面信访回复,并明确告知其在部队不是干部身份,志愿兵不属于军队转业干部,只能按志愿兵转业安置。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12月19日《关于朱某某要求享受干部待遇的回复》明确告知其不属于军队转业干部。重庆XX控股(集团)公司2019年7月4日《关于朱某某同志信访事项的回复》明确告知其以志愿兵身份转业进入重庆XX造纸厂后,企业均按照当时的政策文件要求调整了其工资待遇,不存在企业工资待遇与志愿兵身份不符的情况。2019年3月,被申请人单位成立后,申请人多次反映要求认定干部身份,被申请人分别于2019年4月23日、2021年1月26日、2021年5月13日书面对其身份问题进行答复。答复意见书均属信访回复,被申请人未对其身份确认进行行政处理,未影响其实体义务,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行政处罚受案范围,故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1972年12月从原四川省长寿县应征入伍,1979年3月转为志愿兵,1986年2月以志愿兵身份退役转业。1986年2月10日,原长寿县民政局开具《重庆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将申请人安置到重庆XX造纸总厂工作。2003年3月11日,重庆XX造纸总厂与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2013年起,申请人多次信访反映要求认定其干部身份、享受干部待遇等问题,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办事处、重庆XX控股(集团)公司(原重庆XX造纸总厂)分别作出书面回复。2019年3月,被申请人经批准成立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信访反映要求认定干部身份、享受干部待遇,被申请人分别作出书面回复。2021年5月13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作出案涉《答复意见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及档案资料,申请人原系志愿兵身份,其转业后安置待遇已落实到位;经查询档案,申请人于1974年11月连党支部嘉奖一次、1975年12月连党支部嘉奖一次、1976年12月连党支部嘉奖一次、1977年12月连党支部嘉奖一次、1979年连党支部嘉奖一次、1984年12月连党支部嘉奖一次、1985年评为优秀共产党员,记立三等功一次。《答复意见书》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后申请人不服,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答复意见书》。
以上事实有应征青年入伍登记表、志愿兵申请表、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人员供给介绍信、重庆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重民政安介(86)字第xxxxxxx号]、职工履历表、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关于朱某某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行政答复意见书、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关于朱某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朱某某要求享受干部待遇的回复、重庆XX控股(集团)公司关于朱某某同志信访事项的回复、重庆市长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不再受理告知书、重庆市长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朱某某要求享受军转干待遇等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答复意见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本案《答复意见书》系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信访反映后作出的回复。信访回复是有关部门根据《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信访人反映情况作出的解释、答复,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造成实质影响,该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于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