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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长寿府行复〔2022〕39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云兴街14

法定代表人:陶治国,镇长

申请人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云台镇政府)2022726日作出的《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人民政府关于刘某某反映相关问题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于20228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云台镇政府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生态移民工程的移民,但一直没得到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补助款。按照政策,生态移民工程的移民都应该得8000/人的搬迁补助,其户搬迁时有9人,应该得72000元,至今未得补助,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今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单位的黄副镇长口头反映,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称其户不满足为利民村2002年及之前实施的退耕还林户条件,所以无法享受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补助。但没有文件要求必须满足为利民村2002年及之前实施的退耕还林户条件才能得到补助。

被申请人称:20222月以来,申请人频繁口头到我镇反映其符合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补助政策,却一直未得到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补助的有关事宜,我镇副镇长牵头核实后多次向申请人口头回复及相关政策解释,并于2022726日作出书面回复。关于申请人反映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补助8000/人事宜,云台镇未接到上级任何部门关于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安排,实际开展的是云台镇利民村实施的生态移民工程,补助标准为5000/人。根据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1127日下发《关于调整下达洪湖镇码头村、洪湖镇普兴村、云台镇利民村生态移动工程投资计划的通知》(长发改投〔2013422号)规定,长寿区发改委共向云台镇利民村下达283人的生态移民建设任务,补助标准为5000/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生态移民专项资金合计141.5万元。文件明确,补助标准为5000/人,其中60%3000/人)可集中用于农民新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40%2000/人)直接发放给村民个人。云台镇结合本镇农民新村建设和地质灾害多发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云台镇利民村生态移民实施方案》并经区发改委批复同意,确定了云台镇本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即同时满足农户为高山移民(房屋处于地灾范围)、农民为退耕还林户、农户土地复垦拆迁完房屋和在利民新村选房四个条件,申报人员共283人。此次申报因申请人一家未实施过退耕还林,故其不满足退耕还林户这一条件,无法享受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生态移民专项资金的补助。另,由于长寿区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牵头部门为区发改委,故建议申请人向区发改委咨询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某某系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利民村五组村民,其于2019年起多次向被申请人云台镇政府、重庆市长寿区信访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反映其未获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补助,要求按该户9人,每人8000元的标准获得共计72000补助。2022726日,被申请人云台镇政府作出案涉《回复》,答复申请人刘某某因其不满足为利民村2002年及之前实施的退耕还林户条件,故无法享受巩固退耕还林专项资金补助;另,其反映之前下载的长寿区政府网站上提到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补助相关信息一事,建议其咨询区发改委等部门。后申请人刘某某不服该回复,于202283日向本机关提起本案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新闻截图、网站截图、重庆市长寿区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登记表、重庆市长寿区信访办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回复》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本案从申请人刘某某的申请渠道来看,其是从2019年起就该户9未获得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补助事宜多次向被申请人云台镇政府及重庆市长寿区信访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进行信访反映;从案涉《回复》内容上看,被申请人云台镇政府回复申请人刘某某称就其反映的长寿区政府网站上提到的高山移民生态扶贫搬迁补助相关信息一事,建议其咨询区发改委等相关部门,该回复内容属于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刘某某提出的信访反映作出的政策性咨询答复,而信访回复是有关部门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信访人反映情况作出的解释、答复,故该回复未对申请人刘某某权利义务造成实质影响,申请人刘某某提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刘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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