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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100930393XA/2023-0006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6-09 [ 发布日期 ] 2023-06-28
[ 标 题 ]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长寿府行复〔2022〕25号

申请人:陈某1

委托代理人:陈卓,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

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桃源大道1

法定代表人:涂庆,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414日作出的长寿公(龙河)重鉴通字〔20222号《不准予重新鉴定通知书》(以下简称《不准予重新鉴定通知书》),于20225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准予重新鉴定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鉴定。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不是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无法对申请人的伤情予以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申请人的伤情应当由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被申请人在不具备专业的法医学知识的情况下,以申请人之前受到过同样的伤情为由,认为该伤情的诱因无法确定是陈某2的行为所导致,基于对陈某2有利情况下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但申请人之前虽有同样的伤情,经过治疗后已经痊愈,并有前次就医资料作证。

申请人认为行为人陈某2与申请人受伤事实因果关系的阻断与否也应该是在对本次“蛛网膜下腔出血”伤情成因进行予以鉴定后才能得出结论,而并非仅凭被申请人的认知就能得出结论。因此对于本次伤情更有重新鉴定之必要。

二、被申请人对案件性质起决定性因素的伤情不准予鉴定,属于违反法律规定。

鉴定机构未对“蛛网膜下腔出血”这一伤情予以鉴定分析明显属于漏检,属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因此应当予以重新鉴定,并且该伤情直接影响到案件性质,直接导致对行为人陈某2的处罚有质的变化。

三、行为人陈某2主观恶意极强,有可能再一次造成损害。被申请人对行为人陈某2并无法作出实质的处罚,并且有可能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事发后,行为人陈某2并无悔过之意并多次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如果再追求其行政刑事责任,其将会“砍死”申请人全家,其主观恶意强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明知陈某2有两次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口头告知申请人仅会对行为人陈某2作出行政拘留10-15日的处罚决定。并且现在受疫情影响,并不会立即收押执行。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在知晓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决定后会对申请人以及家人作出报复性的行为。届时被申请人所谓的处罚决定不仅不能对陈某2起惩罚作用,甚至会成为激发陈某2报复性的导火线,被申请人无疑成为行政处罚的牺牲品。

综上,为了本案处理客观公正,申请人恳请复议机关核实案情,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伤情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2022281030分,陈某3、李某某、陈某2三人与邻居韩某某、陈某1二人因邻里琐事发生争执,后陈某2持工具将陈某1、韩某某二人打伤,致使陈某1、韩某某受伤。316日,经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韩某某和陈某1二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文号分别为渝长公鉴(临床)〔202224号、渝长公鉴(临床)〔202225号。被申请人于321日收到该两份鉴定文书,并于322日告知双方伤情鉴定结论。326日,两人分别向被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申请,经审查,因不符合重新鉴定规定情形,被申请人于414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准予重新鉴定,制作长寿公(龙河)重鉴通字〔20221号《不准予重新鉴定通知书》送达韩某某,制作《不准予重新鉴定通知书》送达陈某1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准予重新鉴定通知书》属于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且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准予重新鉴定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为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281030分许,申请人陈某1电话报警称上午与其妻子韩某某二人回到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保合村775号的家时,因邻里琐事,与邻居陈某3、陈某3妻子李某某和陈某3儿子陈某2之间发生口角,后陈某2等三人冲进陈某1家中,陈某2将陈某1、韩某某二人砍伤。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龙河派出所于当日将该案作为行政案件予以受理,对疑似致伤工具一根长约40公民的小木质条凳及一根长约1.05米两端各用绳索栓有一个铁钩的扁担进行证据保全。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警支队六大队对现场进行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申请人及其妻子韩某某前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治疗。2022214日,申请人出院,出院诊断为:1、右侧颞骨骨折;2、头皮裂伤。因陈某2涉嫌故意伤害,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龙河派出所于202237日委托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申请人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2022316日,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渝长公鉴(临床)〔202225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陈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龙河派出所于2022321日收到该鉴定书,于2022322日将该鉴定书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2325日向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龙河派出所提交《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重新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被申请人于2022414日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不准予重新鉴定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经审查,因不符合重新鉴定规定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不准予重新鉴定。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准予重新鉴定通知书》,于202256日向本机关提起本案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病历、证据保全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渝长公鉴(临床)〔202225号鉴定书、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不准予重新鉴定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为解决申请人受伤一案中专门性问题,由公安机关委托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伤情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仅作为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即对陈某2作出处罚的证据使用。虽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公安机关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启动重新鉴定程序。但公安机关是否同意重新鉴定,取决于申请人的重新鉴定申请是否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实质上属于公安机关对之前的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行政案件证据使用的审查问题,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直接的、实际的影响,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是公安机关依据鉴定结论等证据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鉴定意见可能影响被申请人对陈某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就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故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通知书》提起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1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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