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93XA/2023-0005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7-22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8 | ||||
[ 标 题 ]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长寿府行复〔2021〕16号 |
申请人:重庆市XX保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
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袁翔,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原重庆市长寿区港航事务所2021年3月12日作出的长港航〔2021〕14号《重庆市长寿区港航事务所关于取消重庆市XX保洁有限公司在长江长寿段接收船舶污染物备案资质的通知》(以下简称《取消备案通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1年6月25日决定延期30日审理。审理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于2021年7月15日经本机关依法告知后同意将被申请人由原重庆市长寿区港航事务所变更为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原重庆市长寿区港航事务所作出的《取消备案通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从2011年4月12日成立至今在原长寿区港航事务所管辖的区域从事油污和污水收集业务十年以来,从未对长江水域产生丝毫污染。在2016年首次中央环保督查对申请人所经营的业务进行督查,并对申请人从事的环保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在2020年7月31日对申请人公司调查,申请人公司只是将废油出售给资质不全的单位和个人,未造成危害结果,未对环境和长江水质造成污染。而原长寿区港航事务所小事大作,严重违反市场经济规律,排外自主经营思想严重,通过作出《取消备案通知》的方式禁止申请人在长寿段经营,将申请人逐出门外,同时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罚申请人20万元,申请人对此只接受一方处罚。
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三款“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原重庆市长寿区港航事务所并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据《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办公室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长寿委办发〔2019〕68号),已取消原重庆市长寿区港航事务所行政决策、行政许可等行政职能。综上,原重庆市长寿区港航事务所作出的行为并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请求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经审查查明:2019年5月28日,原重庆市长寿区港航管理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油污水、残油接收服务予以备案,备案编号为:渝港政备—2019〔003〕号。2020年6月30日,原重庆市长寿区港航事务所对申请人提交的生活污水接收服务予以备案,备案编号为:渝港政备—2020〔长001〕号。2021年3月12日,原重庆市长寿区港航事务所作出《取消备案通知》,以申请人违反了《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印发<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备案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由,取消了上述两个备案,于2021年3月16日将《取消备案通知》邮寄送达申请人。后申请人不服,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取消备案通知》。
另查明,2019年6月28日,被申请人单位机构改革后,其所属重庆市长寿区公路运输管理所、重庆市长寿区港航管理处等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2021年5月19日,原重庆市长寿区港航事务所更名为重庆市长寿区港航海事事务中心,承担全区港口、航道、水路运输、地方海事、地方航道等管理相关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等具体工作。
上述事实有《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备案表》两份、《取消备案通知》及送达材料、长寿委办发〔2019〕68号《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办公室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长委编发〔2021〕14号《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区交通局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行政复议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第十六条第一款“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及《重庆市港口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行政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港航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具体管理工作”的规定,原重庆市长寿区港航事务所不属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其作为被申请人下属的港航管理机构仅负责港口具体管理工作,其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作出案涉《取消备案通知》系超越职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原重庆市长寿区港航事务所作出的《取消备案通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