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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100930393XA/2023-0004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5-19 [ 发布日期 ] 2023-06-28
[ 标 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长寿府行复〔2022〕11号

申请人:余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行政中心北楼4

负责人傅显城

申请人余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125日作出的《关于余某某信访事项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于20222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表述不清楚,申请人于202237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丈夫赵某某突发疾病应当认定为工伤。申请人于202183日和20211022日依据信访条例和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信访办依法提起信访诉求,责令重庆xx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处理赔偿,后经长寿区政府信访办审核符合信访条例和法律相关规定,来电说依法受理,收、签、转,责令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和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受理处理和依法进行工伤受理及工伤认定,而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申请人丈夫赵某某202093日突发疾病至今已超过一年为由,认定超过了法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赵某某突发疾病,依照相关规定,要通过诊断鉴定后才能申请工伤认定,而赵某某鉴定为一级伤残不到一年,《回复》称赵某某202093日突发疾病,至今超过一年,超过了法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是乱回复。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是对于申请人信访反映事项的答复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的诉求是通过信访渠道提出;申请人基于信访途径提出相应诉求,被申请人接到区信访办的转办后,根据《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对其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回复,该回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的诉求本质属于信访反映;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确认其申请属于信访;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属于信访处理回复。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一)关于申请人反映其丈夫合同被违法终止的问题。经调查,xx公司实际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21117日到期终止,并非申请人所称xx公司于2020112日就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xx公司在赵某某202093日受伤医疗三个月后,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于2021117日与赵某某终止劳动合同,并按照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支付赵某某3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行为,不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监察情形。若申请人认为xx公司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其丈夫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就赔偿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故被申请人告知建议申请人就此诉求通过争议或诉讼程序解决并无不当。(二)关于赵某某工伤认定的情况。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并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向被申请人提出正式工伤认定申请,而是申请人以信访形式向政府反映其丈夫受伤属于工伤的建议意见。被申请人收到信访转办后,对申请人在信访中反映的其丈夫赵某某工伤的问题,根据其申请材料载明其丈夫于202093日突发疾病的事实,认为该时间节点至今已经超过一年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其已经超过了法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被申请人无法受理超期的工伤认定申请,故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并于2022110日电话与申请人进行了告知确认,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答复正确,但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赵某某与xx公司于2018118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118日起至2021117日止。工作内容为品质和仓库管理及维修类,工作地点为全国。202093日,赵某某因突发头痛、左肢无力半天被送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0928日赵某某出院,出院诊断为:1、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3、肺炎;4、蛋白尿待查。出院当日,赵某某被送往重庆市长寿区中医院住院治疗。20201127日赵某某出院,出院诊断为:中医诊断:1.中风病;2.气虚血瘀证;西医诊断:1.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2021112日(因xx公司笔误,落款为2020112日),xx公司向赵某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赵某某:公司与你签订的2018118日至2021117日的3年劳动合同,于2021117日到期,公司决定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予以发放3个月工资进行补偿。请您接到此通知后,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办理工作交接及完善离职手续”。

202189日,重庆市长寿区信访办收到申请人经赵某某授权提交的《信访请求申请书》,请求重庆市长寿区信访办依法受理收、签、转,并依法撤销xx公司于20212月终止其丈夫赵某某劳务合同,责成xx公司依法赔偿赵某某因下班回住处中风,该公司未及时抢救,造成一级残废及病危,赔偿各种费用250万元。重庆市长寿区信访办将该信访申请转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理。2021930日,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作出《关于余某某信访事项的回复》。后申请人不服该回复,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提交《信访请求复查申请书》,请求撤销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作出的《关于余某某信访事项的回复》;依法复查驳回xx公司于2020112日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责成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依法调查处理认定赵某某突发疾病属于工伤,该公司单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违法,及时依法督促责成xx公司依法赔偿造成赵某某突发疾病一级残废各项费用共计300万元。重庆市长寿区信访办将该复查申请转交被申请人办理,被申请人于202216日收悉。2022125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主要内容为:“余某某:...您向我局来信反映重庆xx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违法终止您丈夫赵某某的劳动合同及要求依法认定赵某某为工伤的信访事项,根据相关政策和调查情况,现答复如下:关于合同的问题。经调查,赵某某于2018118日入职重庆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仓库主管工作,双方签订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于2021117日到期。《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重庆xx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赵某某终止劳动合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应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关于工伤的问题:2022110日,区社保中心工作人员电话与您进行了沟通。经了解,您丈夫赵某某原在重庆xx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上班,于202093日突发疾病至今已超过一年,超过了法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区人力社保局无法对赵某某突发疾病进行工伤受理及认定,建议您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申请人收悉被申请人送达的《回复》后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本案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病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单、信访请求申请书、情况说明、残疾人证、《长寿经济开发技术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关于余某某信访事项的回复》、信访请求复查申请书、《回复》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经赵某某委托授权提交的《信访请求复查申请书》后未对其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查受理和调查核实,直接作出《回复》称赵某某突发疾病至今已超过一年的法定申请工伤的时间,无法进行工伤受理及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回复对工伤的受理及认定作出了实质性判定,影响了申请人的实际权利义务,应予撤销。被申请人辩称该《回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意见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2022125作出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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