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93XA/2023-0004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5-28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8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长寿府行复〔2021〕8号
申请人:汪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林业局
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贺楠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2月8日作出的长林依复〔2021〕8号《关于汪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1年3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1年4月30日决定延期30日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
申请人称:双XX、塘X、尖XX三处是由林业局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验收图验收范围内指出的,这三块地是在2009年两山一带同时造林,在2009年、2010年已实施造林。2013年的林地面积表XX村X组包含了2009年至2010年造林面积350.7亩,不包含这五处飞地的林地造林面积。综上,该五处林地小班均未在2013年林地面积小班范围内属事实不清,无依据支撑。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XX村X组(原X组)在XX村X组(原X组)范围内的五处中的2013年的林地面积和小班信息资料”,因申请内容中的“五处”指向不明确,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9日对申请人进行书面补正。经补正后的内容仍不明确,经电话沟通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在工作人员电脑上的长寿区2018年谷歌卫星图指出了五个地块,确定申请公开内容为“长寿区2018年谷歌卫星图上指出的XX村X组(原X组)在XX村X组(原X组)范围内小地名为双XX、塘X、尖XX、尹XX、陈XX附近五处地块2013年的林地小班面积表”。工作人员在2013年长寿区森林资源“一张图”检索后,发现申请人指出的五处地块均未在2013年林地小班图范围内,没有相关林地数据。故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于2021年2月8日作出《答复书》,答复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后于2021年2月10日将《答复书》送达申请人程序正当,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此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查查明:2021年1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XX村X组原X组飞在原XX村X组现X组范围内的五处中的2013年林地面积和小班面积图信息资料”,被申请人于次日收悉。因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9日通知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表明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中“五处”是指原4队飞在原X组范围内的五处土地;“林地面积”是指2013年林地面小班面积表;“小班信息资料”是指小班面积表,该五处土地的地名有部分在2016年度退耕还林验收图中能显示部分地名,在国土局XX村X组宗地图能显示五处的位置。被申请人认为经询问后该信息仍不明确,后于2021年2月4日通知申请人进行现场指认地块。申请人表示,其所说的五处包含小地名为“双XX、塘X、尖XX、尹XX、陈XX”附近的土地,在XX村X组(原X组)飞在XX村X组(现X组)范围内。通过申请人指认及描述,被申请人在“2018年谷歌卫星图”和“2019年森林资源一张图”叠加后标明了五个点位,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长寿区2019年森林资源一张图上指出的XX村X组(原X组)在XX村X组(原X组)范围内小地名为双XX、塘X、尖XX、尹XX、陈XX附近五处地块2013年内的林地小班面积表”,但并未与申请人进行确认,该五处点位是否分别对应“双XX、塘X、尖XX、尹XX、陈XX”附近的土地尚不明确。被申请人根据该五处点位进行检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答复书》,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于2021年2月10日将《答复书》送达申请人。后申请人不服,于2021年3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答复书》。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2021年4月15日对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一份;本机关于2021年4月22日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一份。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信封及查询情况、询问笔录、光盘一张附录音记录、《答复书》及送达回证、情况说明、行政复议调查笔录两份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相应答复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收悉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经审查认为申请内容不明确,于2021年1月29日通知申请人现场询问释明。2021年2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于2021年2月10日送达。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补正的期限超过了前述规定的7个工作日,但鉴于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送达的整体期限未超过20个工作日,故被申请人行政程序存在瑕疵。
本案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虽进行了释明和补正,但补正后的申请内容并未与申请人进行进一步核实予以明确。同时在本机关依法调查期间,申请人对该补正内容予以否认。被申请人未尽到充分、合理的指导释明义务,据此检索作出的《答复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2月8日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