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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100930393XA/2023-0004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3-30 [ 发布日期 ] 2023-06-28
[ 标 题 ]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长寿府行复〔2022〕9号

申请人:戴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兴盛路1

法定代表人:顾艳春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1220日作出的长龙府字202131《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人民政府关于戴某某反映事项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2022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父亲于1996年去世,当时长寿区龙河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向申请人收取了800元占地费,同意申请人将其父亲土葬。后来申请人突然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龙河镇派出所江某某、张某某等人抓进派出所进行殴打长达18小时,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挖开申请人父亲的坟墓将其尸骨取出,导致如今申请人父亲的尸骨不知去向。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属于非法损害遗体、遗骨,以违反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自然人遗体遗骨,故意毁损遗骨让申请人的父亲得不到安灵。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属于信访回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20211026日,重庆市长寿区信访办通过信访信息系统转送信访人戴某某反映其父亲1996年过世,当时镇民政办收取800元占地费,建议将其父亲土葬200012月,镇民政办组织人员挖出其父亲尸骨强行火化,导致其精神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信访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规定,行政机关需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信访回复,被申请人于20211220日作出《回复》,并于同日通过挂号信邮寄送达。申请人反映的诉求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相关人民法院已依法作出裁定。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作出并送达申请人的信访回复,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影响,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1022日向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反映其父亲1996年过世,当时镇民政办收取800元占地费,同意将其父亲土葬200012月,镇民政办又组织人员挖出其父亲尸骨并强行火化,导致其精神受到损害,要求赔偿被申请人通过信访信息系统接访受理,于20211220日作出《回复》邮寄送达申请人,回复申请人其反映的事项属于涉法涉诉事项,已经过法院裁定,以法院的裁定为准。后申请人不服,于202228日向本机关提出本案行政复议。同时查明,申请人反映的该信访事项已经过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已作出终审裁定并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事实有信访件打印单、《回复》及送达回证、(2019)渝0115行赔初3行政赔偿裁定书、(2020)渝01行赔终6行政赔偿裁定书、(2020)渝行赔申11行政赔偿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案涉《回复》系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信访反映后作出的回复。信访回复是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信访人反映情况作出的解释、答复,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造成实质影响,故该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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