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93XA/2023-0004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8-06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8 | ||||
[ 标 题 ]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长寿府行复〔2021〕7号 |
申请人:汪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八颗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八颗街道莲花街26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英,职务: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月6日作出的八颗依复〔202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1年3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1年4月30日决定延期30日审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于2021年5月14日中止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于2021年8月4日恢复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处有2009年两山一带租地统计表,已经复印给申请人,但这一页不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355亩确认表、委托签字附表已经公开。“340亩看图”信息已经复印。四组的土地有飞在五组租地范围内768.5亩内的图纸,该图纸在林业站两山租地资料内,是李某某复印的。故被申请人错误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作出了七项不存在的告知答复,特申请复议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回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7日收悉长寿府行复〔2020〕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8月27日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向申请人作出了案涉《答复书》,答复时间符合规定,程序合法。二、回复内容合法:被申请人收悉长寿府行复〔2020〕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于2020年12月25日再次通知申请人进行申请内容补正,经申请人补正后,明确申请内容为:1.2009年至2010年长寿区两山一带涉及XX村X组土地流转八颗街道上报至林投公司核定面积为355亩的《2009年两山一带租地面积统计表》;2.2009年至2010年长寿区两山一带涉及XX村X组土地流转八颗街道上报至林投公司的面积为355亩的《城市森林公园绿化工程建设租地面积确认表》;3.2009年至2010年长寿区两山一带涉及XX村X组土地流转八颗街道上报至林投公司的面积为355亩的《城市森林公园绿化工程建设租地委托签字表》;4.写有“340土地看图”这句话且有组长的签名的文字资料;5.写有“340亩土地看图”这句话且有组长的签名的文字资料中所指的340亩图纸;6.在768.5亩图纸中的含有在96年土地承包清册名上名为“尖坡土”、在图纸上名为“尖坡顶”的飞地部分的图纸;7.含有在96年土地承包清册上名为“尖坡土”,在图纸上名为“尖坡顶”的768.5亩全部图纸。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补正后的申请内容开展了检索查找工作:2021年1月4日,被申请人单位农服中心工作人员在街道档案室检索查找,未发现申请人申请内容;2021年1月5日,被申请人向重庆市长寿区档案局申请检索查阅申请人申请内容,经档案局核查无申请人申请内容。故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作出案涉《答复书》并于2021年1月8日送达申请人,内容合法。为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答复书》。
经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4日,本机关作出长寿府行复〔2020〕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八颗依复〔202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6日收悉上述决定书。
2020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核对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并制作询问笔录。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内容“2009年至2010年长寿区两山一带涉及XX村X组土地流转八颗街道上报至林投公司的355亩面积统计表(包含非地)及面积统计依据,经初步查证,被申请人上报至林投公司的2009年2010年长寿区两山一带涉及XX村X组土地流转的是《2009年森林工程租地面积统计表》,该面积统计表显示上报至林投公司的XX村X组的租地面积是340亩,不是355亩”,但申请人仍要求公开2009年至2010年长寿区两山一带涉及XX村X组土地流转八颗街道上报至林投公司核定的355亩面积统计表。经进一步询问释明,申请人确定其申请公开的内容为“2009年至2010年长寿区两山一带涉及XX村X组土地流转八颗街道上报至林投公司的355亩的《2009年两山一带租地面积统计表》及面积统计依据;面积统计依据包括“2009年至2010年长寿区两山一带涉及XX村X组土地流转八颗街道上报至林投公司的面积为355亩的《城市森林公园绿化工程建设租地面积确认表》”、“2009年至2010年长寿区两山一带涉及XX村X组土地流转八颗街道上报至林投公司的面积为355亩的《城市森林公园绿化工程建设租地委托签字附表》”、“写有340亩土地看图这句话且有组长的签名的文字资料”、“写有340亩土地看图这句话且有组长的签名的文字资料中所指的340亩图纸”、“在768.5亩图纸中的含有在96年土地承包清册名上名为尖坡土在图纸上名为尖坡顶的飞地部分图纸”、“含有在96年土地承包清册名上名为尖坡土、在图纸上名为尖坡顶的768.5亩全部图纸”六项。申请人在签字处写明“要的是含340亩的图,含飞地部分图核定后的统计表”。被申请人通过检索自存资料及向长寿区档案管理局查询的方式进行检索后,于2021年1月6日作出案涉《答复书》并于2021年1月8日送达,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不存在。后申请人不服,于2021年3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答复书》。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依法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制作行政复议调查笔录三份。申请人于2021年4月27日行政复议调查中提交图纸一张,拟证明该图纸就是其申请公开的面积统计依据中第6、7项“在768.5亩图纸中的含有在96年土地承包清册名上名为尖坡土在图纸上名为尖坡顶的飞地部分图纸”、“含有在96年土地承包清册名上名为尖坡土、在图纸上名为尖坡顶的768.5亩全部图纸”内容,同时表示其在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询问笔录》签字处增加的内容是对355亩面积统计表的补充描述,不是变更。期间,申请人提交了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渝0115行初77号一份(内容不全),拟证明八颗镇2009年上报XXX组两山一带租用面积是355亩包含汪某某承包的15亩荒山面积;提交“长寿区八颗镇2009年秋季XX村X组土地及林地租赁给长寿林业投资有限公司情况如下”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该份材料即为“340亩看图的文字资料”;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八颗街道有340亩XX二组的图,同时提交情况说明书一份,本机关依法予以记录在卷。
上述事实有长寿府行复〔2020〕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答复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回复送达回证、情况说明、重庆市长寿区档案管理局信息查询情况反馈、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询问笔录、行政复议调查笔录、2009年森林工程租地面积统计表、土地租赁经营合同、土地出租户面积确认登记表、城市森林公园绿化工程建设租地委托签字附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相应答复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本案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虽进行了释明和补正,但补正后的申请内容仍不能有效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行政机关可查询的政府信息特征性描述,被申请人未尽到充分、合理的指导释明义务,据此作出的《答复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