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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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长寿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长寿府办发〔2020〕108号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长寿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渝司发〔2020〕47号)的有关要求,经区政府第11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附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应当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区级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公开、备案、即时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渝编〔2012〕15号)确定的职责范围,在职权内开展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附件:长寿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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