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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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事项的公示

日期:2022-10-11

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事项的公示

为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透明度,强化执法监督,切实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促进劳动保障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劳动保障执法内容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行政执法权限

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承担受理、查处用人单位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具体工作;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所具有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执法权限。

三、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3.失业保险条例  

1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16.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18.工伤保险条例    

19.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2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2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5.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7.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

28.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29.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30.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3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3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3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3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35.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36.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37.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38.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39.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立案: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查处。需要补正证据材料的,补正完毕之日为收到投诉之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并书面告知投诉人。逾期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视为立案。

调查: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调查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2.进入与监察事项相关的场所进行检查、调查;

3.以文字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等方式收集与监察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4.询问与监察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者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询问通知书;

5.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或者物品依法予以登记保存或者查封,并作出处理;

6.委托专业机构对监察事项或者专业性问题进行审计或者鉴定;

7.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8.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单位依法吊销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人员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或者责令责任单位停业整顿等;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决定: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1.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3.对符合撤案情形的,撤销案件。

结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结案:

1.决定撤销案件的;

2.已履行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

3.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受理或者终结执行的;

4.自愿撤回投诉申请、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投诉人死亡并无继承人且不需要继续调查处理的;

5.责令改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投诉人无法联系、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者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等致使被投诉单位无法改正违法行为,对被投诉单位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二)听证程序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当事人自收到权利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者三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以口头形式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如实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不得因当事人申辩或者要求听证加重处罚。

(三)送达程序

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因拖欠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严重危害公共秩序的,可以在用人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张贴执法公告,并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公告期为十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五、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事项清单

见附件

附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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