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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区2023年6月新增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情况公示

日期:2023-06-15

一、根据《社会保险法》、《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根据上述规定,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6月10日期间,到重庆市长寿区就业和人才中心申领失业保险金256人,名单及领取情况见附件。

如果发现以下人员未在以下单位上班、工作时间有误或者属本人自愿离职的,请及时反映和投诉。

二、根据渝人社发〔2010〕128号文件精神,下列行为属于骗取失业保险金的行为:

(一)虚构劳动关系获取失业保险参保或缴费资格的;

(二)伪造、变造或非法变更档案材料、个人身份证明、凭证和信息数据等,获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的;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丧失或者变化隐瞒不报,继续违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四)冒用单位或者个人证件、银行账户及有关信息数据等,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

(五)出具虚假文书、凭证等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

(六)虚列、虚报、虚增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金额的;

(七)其他违反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骗取失业保险金的法律责任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或者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举报监督电话:023-40244029 


重庆市长寿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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