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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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中 共 重 庆 市 长 寿 区 委 组 织 部

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十万英才聚长寿”育才计划政策三十条(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寿人社发〔2023〕75号

 

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有关单位:

现将《“十万英才聚长寿”育才计划政策三十条(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组织部    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18日         

 

“十万英才聚长寿”育才计划政策三十条(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万英才聚长寿”育才计划政策三十条(试行)》(长寿委发〔2022〕28号,以下简称《育才三十条》),确保人才奖补政策落地生效,营造“近悦远来”人才生态,加快各类人才集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长寿经开区党政办、长寿高新区、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人才培育

 

第三条  长寿英才评选奖励

根据长寿英才评选通知,由区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再学习再提升奖励

(一)适用对象:在职期间新获得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人才。

(二)奖励标准:分别给予5万元/人、1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重庆市长寿区再学习再提升奖励申报表》(附件1,一式3份),学历学位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身份证、单位工作证明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认定程序:次年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组织集中申报、审核,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发文确认。

第五条  职称技能提升奖励

(一)适用对象:在职期间新取得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新取得特级技师及以上、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企业人才。

(二)奖励标准:分别给予1万元/人、0.5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重庆市长寿区企业在职人员职称技能提升奖励申报表》(附件2,一式3份),职称或技能等级证书、人社部门批文、身份证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认定程序:次年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组织集中申报、审核,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发文确认。

第六条  人才培训基地(机构)建设奖励

(一)适用对象:入选国家级、省部级、区级的各类人才培训基地(机构)。

(二)奖励标准: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重庆市长寿区人才培训基地(机构)建设奖励申报表》(附件3,一式3份),入选国家级、省部级、区级的各类人才培训基地(机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四)认定程序:次年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组织集中申报、审核,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发文确认。

第七条  人才发展平台建设奖励

根据区政府印发的《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区科技局组织实施。

 

第三章  人才引进

 

第八条  引进对象

引进对象分为“塔尖”人才和“塔基”人才,共A、B、C、D、E、F六类。

(一)“塔尖”人才包括A、B、C三类

A类人才: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人选,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B类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项目等项目的入选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项目入选者,“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青年长江学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C类人才:国务院津贴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奖牌获得者,省部级人才项目入选者,首席技师,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二)“塔基”人才包括D、E、F三类

D类人才: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特级技师,省部级技能专家工作室领衔人,引进当年年薪收入在全市社平工资5倍以上的各类人才,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E类人才:符合长寿区急需紧缺人才专业目录的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师、规模以上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引进当年年薪收入在全市社平工资3倍以上的各类人才,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F类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在长寿区缴纳社会保险,符合长寿区急需紧缺人才专业目录的企业大学本科生、中级专业技术人才、技师,引进当年年薪收入在全市社平工资1.5倍以上的各类人才,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九条  引进方式

(一)通过公开招聘、招用等方式,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聘用或劳动合同的各类全职引进人才。

(二)通过项目合作、技术顾问、科研攻关、特聘专家、兼职服务等方式,并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合同)的柔性引进的“塔尖”人才(团队)。

第十条  申报材料

次年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集中组织申报,申报材料如下:

(一)全职引进人才申报材料包括《重庆市长寿区引进人才认定申报表》(附件4,一式3份),个人申请报告、身份证(护照)、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重要荣誉证书、重要业绩材料、工作经历证明、调入(迁入)手续、劳动或聘用合同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柔性引进的“塔尖”人才(团队)申报材料包括《重庆市长寿区柔性人才(团队)认定申报表》(附件5,一式3份),申请报告,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劳动报酬支付凭证、身份证(护照)、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重大项目落地、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按照个人(团队)申请、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区人力社保局申报、专家评审、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等程序进行认定,经公示无异议或不影响认定结果的,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发文确认。

第十二条  安家补助

(一)适用对象:经认定的A类、B类、C类、D类、E类、F类全职引进人才。

(二)补助标准:A类200万元/人、B类100万元/人、C类50万元/人、D类20万元/人、E类5万元/人、F类1万元/人。

(三)兑现:由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并分三年(第一年40%,以后两年各30%)发放。

第十三条  免费入住人才公寓

根据《长寿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认定的A类、B类、C类、D类、E类全职引进人才在长寿区内无住房的,可免费入住人才公寓,由区住房城乡建委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租房补贴

(一)适用对象:经认定的在长寿区内无住房且未入住人才公寓的A类、B类、C类、D类、E类、F类全职引进人才。

(二)补贴标准:A类5000元/月、B类4000元/月、C类3000元/月、D类1000元/月、E类500元/月、F类300元/月,补贴最长时限为3年。

(三)兑现:由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每年一次性集中发放,按在岗月数据实结算。

第十五条  首套房购房补贴

(一)适用对象:经认定的A类、B类、C类、D类、E类、F类全职引进人才。

(二)补贴标准:按照首套房购房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材料:《重庆市长寿区引进人才首套房补贴申请表》(附件6,一式4份),《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产权登记证明、首套房证明、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办程序:按照人才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区住房城乡建委申报、区住房城乡建委审核等程序,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住房城乡建委发文确认。

(四)兑现:由区住房城乡建委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柔性引进的专家人才(团队)的奖励

(一)适用对象:柔性引进的“塔尖”人才(团队)。

(二)奖励标准:按照在长实际取得劳动报酬的10%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的奖励(同一家企业不超过10人);完成重大项目落地、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按照在长实际取得劳动报酬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人才(团队)同一事项补贴不重复享受。

(三)申报材料及认定程序详见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

(四)兑现: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企业引才奖励

(一)适用对象:全职引进A类、B类、C类、D类、E类人才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分别按照引进A类、B类、C类人才10000元/人,D类人才5000元/人,E类人才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引才奖励合计不超过30万元。

(三)企业引才奖励认定程序与人才引进认定程序同步进行。

第十八条  建立退出管理服务机制

对引进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服务,管理服务期为3年。管理服务期内离开长寿区或不再与长寿区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合同)的引进人才,终止其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

 

第四章  人才激励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奖励

根据区政府印发的《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区科技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印发的《关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渝人社〔2021〕236号)的有关规定,由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揭榜挂帅”资金支持

根据《重庆市长寿区“揭榜挂帅”科研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由区科技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入选人才计划(项目)奖励

(一)适用对象:入选国家级、省部级人才计划(项目)的人才(团队)及其所在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对入选国家级、省部级人才计划(项目)的人才(团队),参照支持标准1:1配套给予奖励;对入选国家级、省部级人才计划(项目)的人才(团队)所在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重庆市长寿区入选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项目)的人才(团队)奖励申报表》(附件7,一式3份),入选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项目)的人才(团队)批文等佐证资料。

(四)认定程序:次年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组织集中申报、审核,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发文确认。

第二十三条  竞技竞赛奖励

(一)适用对象:参加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技术技能大赛等竞赛获奖的人才(团队)。

(二)奖励标准:参照获奖竞赛项目奖励标准1:1配套给予奖励。

(三)申报材料:《重庆市长寿区参加竞技竞赛奖励申报表》(附件8,一式3份),竞技竞赛获奖证书、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四)认定程序:次年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组织集中申报、审核,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会议审定后发文确认。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四条  重庆英才服务卡B卡人才服务

(一)适用对象:经认定的A类、B类、C类、D类、E类引进人才,评选的长寿英才,以及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人才。

(二)审核发卡:根据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发文核发重庆英才服务卡B卡。

(三)持卡人可分别对应享受重庆英才服务卡B卡人才的相关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政策兑现所需经费,由区人才专项资金予以统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凡因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取消相应政策待遇,追回各类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人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待遇:

(一)学术、业绩、成果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管理服务期内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管理服务期内受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需要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待遇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市长寿区在职人员再学习再提升奖励申报表    

          2.重庆市长寿区企业在职人员职称技能提升奖励申报表

          3.重庆市长寿区人才培训基地(机构)建设奖励申报表

          4.重庆市长寿区引进人才认定申报表

          5.重庆市长寿区柔性引进人才(团队)认定申报表

          6.重庆市长寿区引进人才首套房补贴申报表

          7.重庆市长寿区入选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项目)

            人才(团队)奖励申报表

          8.重庆市长寿区入选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项目)

            人才(团队)所在企业奖励申报表

          9.重庆市长寿区竞技竞赛奖励申报表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附件七 

附件8

附件9 

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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