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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信息公开专栏

机构设置

日期: 2024-01-03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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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重要文稿起草、综合文稿审核、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对外宣传、意识形态等工作;负责内部安全、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风建设日常工作;负责统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二)组织人事科。负责机关、局属单位和主管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承担局党组日常事务。承担机关、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贯彻落实重庆市表彰奖励政策,综合管理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承办市级部门及以上层级功勋荣誉表彰的评选推荐工作,根据授权承办区级表彰奖励活动。承办以区政府名义任免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

    (三)基金财务科(内审科)。拟定本系统部门经费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承担机关及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财务管理、核算和监督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依法受理权限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事项,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承担本系统综合统计、规划管理工作;统筹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承担内部审计工作。

    (四)人才流动管理科。负责综合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人才工作;牵头落实紧缺优秀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政策。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和人员流动调配工作。协助做好公务员录用、公开遴选、公开选调等考试的考务组织工作。

    (五)就业促进科。拟订实施全区就业创业、技能人才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就业创业政策和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等政策;拟订实施全区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规划。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贯彻落实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负责权限范围内的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和服务工作;统筹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和竞赛工作;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考核工作。贯彻执行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负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日常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六)事业单位管理科(区职称改革办公室)。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承办权限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事项;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全区职称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担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评价、激励工作;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负责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市级及以上层级专家推荐和综合性管理服务。贯彻落实留学回国人员来长工作、服务或定居政策以及国(境)外机构在长招聘专业技术骨干的有关政策;根据授权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外事管理等工作。

    (七)工资福利科。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离退休及死亡抚恤等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担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离退休政策和工资统发审核工作。

    (八)社会保障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贯彻执行养老保险全市统筹和基金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政策和地方标准;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和地方标准;负责参保企业职工、个人参保人员退休审批。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地方标准;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工伤康复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承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承担工伤定点医疗协议机构的监督管理;承担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法制科(行政审批科、信访科)。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承担规范性文件综合性审查和备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承担法治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贯彻执行行政审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统筹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放管服”改革;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督办授权范围内的行政权力和公务服务事项。贯彻执行信访条例、信访工作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来信、来访、信访事项处理落实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应急、维稳等工作。

    (十)劳动关系科。贯彻执行劳动关系、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贯彻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承办权限内劳务派遣、特殊工时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贯彻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职能,规范和指导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实施规范,综合管理和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及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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