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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1MB1729354M/2024-00079 [ 发文字号 ] 长寿农发〔2024〕101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9-02 [ 发布日期 ] 2024-09-02

重庆市长寿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关于申报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的通知

日期:2024-09-02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为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根据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436号)和市农业农村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办发〔20247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际,现将2024年申报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目标

开展秸秆肥料化工作,实施秸秆还田沃土工程,探索农业秸秆综合利用区域模式。2024年,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

二、申报对象

各镇街、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中:申报秸秆还田沃土工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规模不低于100亩,重点支持位于龙溪河、桃花溪流域从事果树和蔬菜种植的新型经营主体;按照渝农办发〔2023139号文件要求,肥料化项目重点支持发展以秸秆为主要原料的有机肥生产企业,支持现有的有机肥生产企业改扩建,提升秸秆处理能力。

三、申报条件

(一)在国家注册登记机关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以申报截止时间为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附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鲜章)。

(二)非家庭农场需有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附承诺函)

(三)需设施用地的提前办理好相关手续。(附街镇备案的设施用地证明)

(四)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行为(附承诺函或查询记录)。

(五)申请肥料化项目的企业,需提供有机肥肥料正式登记证、环评报告,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近三年内未出现安全事件(附承诺函或查询记录)。

(六)申报秸秆肥料化项目的业主需具备年消纳2000吨以上的秸秆处理能力;申报果园树盘或蔬菜秸秆还田的业主,最低实施面积不低于100亩。

(七)申报本项目的业主,财政补贴资金30 万元以上(含)的原则上实行股权化改革。参照《重庆市长寿区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长寿委农组发〔20224号)文件执行。

四、评审办法

(一)评分标准

在满足申报条件情况下,采取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根据申报主体得分高低确定实施主体。

1.秸秆肥料化

1)企业类别5分:获得专精特新企业称号的,得1分;获得市级科技型企业认证的,得3分;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得5分,未提供的不得分。同一申报企业,同时获得多项称号(认证)不重复计算。申报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2)技术创新5分: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的,每个得2分;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每个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分5分。申报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2.秸秆还田沃土工程

1)新型经营主体类型5分:获得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或区级示范合作社称号的,得1分;获得区级家庭农场或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或市级示范合作社称号的或称号的,得3分;获得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或国家级示范合作社称号的,得5分;未提供的不得分。同一申报主体,同时获得多级称号(认证)不重复计算。申报主体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2)优先条件:在同等情况下,重点支持位于龙溪河、桃花溪流域从事果树和蔬菜种植的新型经营主体。

(二)项目评审

公开申报、竞争立项,街镇初审,区级组织专家评审,择优选择,网上公示确定实施主体。

1.街镇初评:街镇收到业主申报方案后,根据申报条件,组织人员对业主申报方案进行评审,出具镇级评审意见,根据评审结果出具意见,并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函报区农业农村委。

2.区级评审:区农业农村委收到街镇的推荐函后,及时组织人员对申报主体进行现场走访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汇报给区级专家评审组。现场核实完成后,及时组织相关专家针对业主申报方案进行评审,择优选择实施主体。评审结果经区农业农村委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在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入选实施主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实施方案。

五、项目内容

(一)建设内容

开展秸秆肥料化利用,重点开展秸秆肥料化和秸秆还田沃土工程。

(二)建设期

目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其中:秸秆肥料化主体工程和秸秆还田覆盖田间作业原则上在202412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

(三)补助类型及标准

1.秸秆肥料化项目

重点支持利用秸秆为主要原料生产有机肥的企业,支持秸秆有机肥生产企业设备购置、生物菌种引进、场地建设等,其中:补助的设施设备不得重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等相关政策。实施肥料化补贴项目的秸秆有机肥生产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家,拟补助总资金270万元。其中: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50%,企业自筹资金50%以上。申报秸秆肥料化项目的企业必须自行建立秸秆收储运体系,费用由企业自筹。

2.秸秆还田沃土工程

实施果园树盘秸秆覆盖项目,主要用于秸秆收集、运输、粉碎、还田等设施设备购置,补助的设施设备不得重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等相关政策。申报果园树盘和蔬菜秸秆还田的业主,最低实施面积不低于100亩。项目预计补助资金150万元,补助到企业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50%,补助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75%,购买的农机设备不得与农机购置补贴重复享受。

同一街镇业主申报相同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补助总资金,补助资金额度以最终评审结果为准。

六、申报程序

各镇街及时通知符合条件的业主申报,指导编制《2024年重庆市长寿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附件1)。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实施地点、具体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资金投入概算及来源情况、财政资金支持环节、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其中建设期限为一年。实施主体享受财政资金补助项目任务量、补助环节、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必须明确并细化量化。

《实施方案》经项目街镇初审、区级组织专家评审、公示无异议后,《实施方案》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联合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项目街镇按照《实施方案》牵头组织业主实施。实施环节要如期实现绩效目标,其中:申报秸秆肥料化项目的业主需具备年消纳2000吨以上的秸秆处置能力;申报果园树盘或蔬菜园秸秆还田的业主,最低实施面积不低于100亩。

财政补助资金30万(含)以上的项目实施单位将财政补助资金的30%~50%由项目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持股,每年按持股金额5%~10%的标准实行固定分红,分红年限不低于5年,项目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村联合社协商确定分红年限,在《合作协议书》中明确,到期后实施业主按照原值赎回村联合社持有股份。

本项目区级不接受业主单独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直接向所在街镇政府进行申报,实施方案经所在街镇政府初审后汇总上报区农业农村委。

七、报送要求

(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2024年重庆市长寿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纸质件(一式六份)和电子件(1份,必须与纸质件一致,否则不予受理),项目申报街镇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等负责。

2.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肥料生产企业)、企业银行账号、征信证明等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复印件加盖鲜章)各1份。有机肥生产企业还需提供设施用地、环评手续、工程预算报告等。

3.《重庆市长寿区××镇街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项目申报汇总表》1份。(附件2镇街提供)

4.在财政补助资金项目任务下达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项目资金金额达到或超过30万元,应与村联合社签订《合作协议书》(附件3)。

5.项目开工后,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实施股权化改革项目的实施单位需向当地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一次性交纳不低于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10%的资金作为风险诚信金。

6.其它证明材料。

(二)装订。实行单个项目单份简单装订。

(三)报送时间20249131600前,逾期不再受理,视为自动放弃,责任自负。

(四)其他事宜。申报成功的业主,基地统一竖立“2024年全国秸秆综合利用展示基地”标牌,由区农业农村委统一制作。

联系人:陈大超;电话:023-40402410

附件:1.2024年重庆市长寿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2.重庆市长寿区××镇街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项目申报汇总表

3.长寿区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示范项目股权化改革合作协议书

重庆市长寿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2024830


附件1

行(产)业分类: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

2024年重庆市长寿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职务/职称:       

办公电话:           手机:        

项目主管部门:

联 系 人:           职务/职称:

办公电话:           手机:         

填制日期:   

一、项目所涉产业(行业)发展现状

二、项目任务计划

(一)年度目标与预期效益

(二)实施区域及建设规模

(三)主要建设内容

(四)建设期限及进度

三、项目投资概算

(一)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二)资金具体用途和投资标准(明细列表表示)

四、项目保障措施

五、项目实施单位情况

(一)单位性质、隶属关系、职能(业务)范围

(二)财务收支和资产状况

(三)有无不良记录(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处理处罚决定、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

六、相关单位情况及参与事项


附件2

重庆市长寿区××镇(街道)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项目申报汇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单位

建设性质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建设期限

项目投资(万元)

项目负责人及职务

负责人联系手机

备注

拟开工时间

预计建成时间

合计

中央资金

市级资金

区县资金

自筹资金

备注:此资金为中央资金。


附件3

长寿区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示范项目股权化改革合作协议书

     年度)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主体: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实施地址:

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街道(镇)承办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重庆市长寿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1


甲方:                   (项目实施主体)

乙方:                   (项目所在地村联合社)

长寿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的长寿区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以××(文件号)下达给××(项目实施主体名称)实施,按照《重庆市长寿区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长寿委农组发〔20224号)文件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将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建设地址:

(三)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财政补助资金×万元,业主自筹资金×万元。

(四)项目建设内容:××××××××(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内容为准)。

二、财政补助资金持股比例

甲方持财政补助资金××万元,占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乙方持财政补助资金××万元,占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三、项目合作分红期限

××年,起止时间以《长寿区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项目股权证书》确定的为准。

四、股权分红标准

年股权分红标准为×%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

1.股权化改革项目由甲方组织建设、自主经营和管理;

2.按照市场规律和农业产业发展特点对项目进行经营管理;

3.在合作期内,若土地被国家征用,财政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所得的补偿,按持股比例分配;

4.其它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二)甲方义务

1.负责项目申报;

2.必须按时完成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并验收合格;

3.项目经营活动纳入会计核算;

4.项目档案管理;

5.按时向乙方支付股权分红资金,到期赎回乙方所持股金。

6.若甲方转让合作经营项目,需经乙方同意,在项目转入方同意的基础上由项目转入方继续履行相关协议;

7.接受所在街镇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

8.其他法定义务。

(三)乙方权利

1.约定享受应分得的股权分红,按时收取股权分红资金,合作期满收回所持甲方股金;

2.若甲方转让合作经营项目,需经乙方同意,在项目转入方同意的基础上由项目转入方继续履行相关协议;

3.在项目合作期内,若土地被国家征用,财政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所得的补偿,按持股比例分配;

4.有权对甲方及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5.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四)乙方义务

1.乙方不参与股权化改革项目的建设和经营管理,也不得干预甲方的合法经营活动;

2.所持股份合作期未满之前不得退股和转让;

3.协调处理甲方项目建设和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其他法定义务。

六、协议修改和变更

对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双方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

七、争议的解决

1.在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的补充协议中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2.若因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失,任何一方均享有向违约方追偿损失及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八、其它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伍份,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街镇、项目主管单位和区农业农村委各备案一份。

甲 方: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开户银行:              账号:                   

乙 方: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开户银行:              账号:

                     

鉴证方(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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