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关于长寿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农规〔202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区执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理原则
坚持委托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已建成的15个收储点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的前提下,原则上病死畜禽应委托无害化处理厂(场)进行集中处理。其余养殖场户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等要求自行进行处理,逐步减少深埋、化尸窖、堆肥等处理方式,确保有效杀灭病原体,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
二、补助政策调整
(一)明确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补助给无害化处理厂(场)和自行处理的处理主体。
(二)明确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按体长计算补助标准(体长是指病死猪从后耳根至尾根的长度)。病死猪体长≥70cm的,每头补助80元;病死猪体长40cm(含)—70cm的,每头补助50元;病死猪体长25 cm(含)—40cm,每头补助30元;病死猪体长<25cm的,每头补助20元。
屠宰环节病死猪或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7〕26号)和《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14〕227号)文件精神。
鉴于我区没有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厂(场),已建成的15个集中收储点的无害化处理按照《长寿区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长寿府办发〔2016〕127号)执行。继续与垫江春达油脂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处理协议,补助资金由长寿区负责申报和拨付;我区负责对收储点启运前的监管和数据审核确认,自收储点启运之后由垫江方负责监管和处理。
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范流程
(一)申报受理时间
为规范统一养殖环节申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各街镇农服中心(产业发展中心)统计时间为每月1—30日,上报时间为次月3日前;区农业农村委受理时间统一截止为次月3日下午5点。逾期不予受理。
(二)规范申报监管流程
1.现场核实监督处理。各街镇农服中心(产业发展中心)在接到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申报后,要安排监管人员到场到户进行现场核实、监督处理。无害化处理监管人员到达现场后,一是查看畜禽养殖档案或台账,做到生产记录死亡数、病死猪无害化数相符,并签字确认,若处理头数和生产记录数据不符,不予申报受理。二是统一规范照相。首先养殖户与处理病死猪总头数合拍一张,拍照时所有病死猪头部朝左、腿部面向拍摄人方向,同一个方向顺序摆放,用记号笔或油漆在猪腹部清晰标明日期,标注日期须与照相日期一致,否者不予受理;其次每头病死猪长度测量照片一张,使用卷尺测量每头病死猪的后耳根至尾根的长度并拍照,如长度测量与申报标准不符不予受理;最后对养殖户自行进行处理的处理过程和处置完毕的现场照片各一张。
处理时必须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规范处置病死畜禽,根据实际场地和设施设备选择深埋、化制等相应的处理方式。深埋处理应选择地势高干燥,处于下风向的地点,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深埋坑体容积以实际处理动物尸体数量确定,深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1.5m 以上,要防渗、防漏,坑底洒一层厚度为 2-5cm 的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坑内,最上层距离地表1.5m 以上,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消毒,覆盖距地表20-30cm,厚度不少1-1.2m 的覆土,深埋后,业主要在深埋处设置警示标识并落实专人定期进行巡查;采用化尸池处理的应做好消毒等工作。
2.现场填写《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附件1),业主和监管人员签字确认。
3.统计汇总公示上报。各街镇农服中心(产业发展中心)在次月1日前对上月1-30日的申报数据前进行统计、汇总、审核、公示、上报(附件2);各街镇畜牧工作负责人要对无害化处理申报资料全面审核把关。
4.各街镇农服中心(产业发展中心)安排专人次月3日前及时按申报资料信息准确如实录入到动监指挥调度平台无害化处理系统(录入数据为每月1日—30日期间申报数据信息)。
5.规范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资料。
电子档案资料:各街镇农服中心(产业发展中心)无害化处理电脑档案要按照年度月份→独立的申报业主流程建立独立的文件夹,予以保存电子档案资料备查,文件夹内要有清晰完整的符合要求的4张照片资料;同时建议各街镇对电子档案资料用硬盘拷贝一份备存,防止丢失。
纸质档案资料:严格按照文件附件说明按月份予以规范保存。归档的照片资料和纸质资料至少应保存10年以上。
6.区级部门审核统计上报。
区农业农村委每月3日截止收集各街镇上报数据资料;汇总后于5日前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同时,区农业农村委根据情况适时对街镇上报资料进行抽查和现场核查,凡是核查结果与实际申报不一致的一律取消当月申报补助,责任由街镇自行承担。
四、补助资金申报及拨付流程
(一)无害化处理数据统计审核
1.街镇确认,填报数据。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主体开展收集和处理工作,如实填写《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附件1),并留存相关记录材料。
街镇农服中心(产业发展中心)应在无害化处理前,派出监管人员及时到畜禽养殖场户开展核查,并分别签字确认。街镇农服中心(产业发展中心)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形成《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统计表报送区农业农村委。年度统计表由街镇农服中心(产业发展中心)会同财政所,于次年1月5日前联合报送区农业农村委。
2.区级汇总,审核把关
区农业农村委对街镇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数据不合理的街镇进行复查。病死猪半年、全年统计处理率(处理量/饲养量×100%)超过15%的,要说明核查情况和原因。区农业农村委兽审核确认后,形成《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附件3),于每月5日前上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年度汇总表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部门,于次年1月10日前联合上报。
(二)补助资金申报与拨付
申报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时,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主体向所在地街镇农服中心(产业发展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附件1),街镇负责填写《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经街镇农服中心(产业发展中心)和财政部门审查盖章,报区农业农村委汇总,区农业农村委联合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正式向市农业农村委行文申报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内容包括:本年度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各种动物的数量、涉及的畜禽养殖场户数量,本年度自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涉及的畜禽养殖场户数量等,并附《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附件3)。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每年申报1次,统计时段为本年度1月至本年度12月,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区农业农村委、财政两家联合行文的请示及相关材料纸质件、电子件报市农业农村委。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市级以上补助资金每年分两次下达。区级在收到下达的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后,在3个月以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畜禽养殖场户及屠宰、运输、加工、经营企业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
(二)强化无害化处理过程监管。各街镇要切实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完善畜禽死亡报告、定点收集、核实登记、运输监管、无害化处理、档案资料建立等制度,加强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运载工具、贮存场所、处理设施、处理环节、处理后副产物、包装材料、用具用品、洗消废水等的生物安全监管。强化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收贮点、自行处理的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督检查,确保设施设备、工艺流程等符合相关标准。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切实加强无害化处理环节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销售、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严格经费监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各街镇要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切实做好资金、物资管理,严防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物资浪费等现象发生。
(四)强化宣传培训。各街镇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和移动终端等载体,以及进村入户宣讲、发放政策明白纸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使广大养殖生产经营业主充分了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支持政策,促进政策全面落实。
区农业农村委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使用情况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含绩效自评表)与区财政局联合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
联系人: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养殖环节:张钟艺,023-40255248,邮箱:421907541@qq.com
屠宰环节:温伟兴,023-40286253,邮箱:237372911@qq.com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
2.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3.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
重庆市长寿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2021年6月30日
附件1
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畜禽养殖 场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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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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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栏量(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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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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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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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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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转运 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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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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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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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时间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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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 方式、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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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 机构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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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机 构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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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 机构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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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机 构负责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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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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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区县 监管人员签字 |
|
受托区县 监管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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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数量、标准及补助金额 | |||||
档次 |
病死猪数量 (头) |
补助标准 (元/头) |
补助金额 (元) |
其中,送交无害化处理厂(场)集中处理病死猪数量(头) |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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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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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重≥30kg或体长≥70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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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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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重10kg(含)—30kg 或体长40cm(含)—70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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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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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体重2.5kg(含)—10kg 或体长25cm(含)—40cm |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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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重<2.5kg或体长<25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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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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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兽医机构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乡镇财政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备注:1.本表由乡镇填写。2.本区县无害化处理厂(场)处理的,不需填写“委托区县监管人员签字”“受托区县监管人员签字”项;委托其他区县无害化处理厂(场)处理的,不需填写“监督人员签字”项。3.“*”项据实填写。4.本表一式伍份,一份交区县部门,一份乡镇兽医机构留存,一份畜禽养殖场户留存,一份收集转运主体留存,一份无害化处理厂留存。
附件2
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 年 月)
街镇名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畜禽养殖场户名称 |
负责人姓名 |
电话 |
无害化处理机构名称 |
负责人姓名 |
电话 |
无害化处理机构银行账号 |
生猪饲养量(头) |
无害化处理数量、标准、补助金额(猪) |
送交无害化处理厂(场)集中处理病死畜禽数量(头/只) | ||||||||||||||||
小计 |
体重≥30kg 或体长≥70cm |
体重10kg(含)— 30kg或体长40cm(含)—70cm |
体重2.5kg(含)— 10kg或体长25cm(含)—40cm |
体重<2.5kg 或体长<25cm | |||||||||||||||||||||
数量 (头) |
补助 金额 (元) |
数量 (头) |
标准 (元/头) |
补助 金额 (元) |
数量 (头) |
标准 (元/头) |
补助 金额 (元) |
数量 (头) |
标准 (元/头) |
补助 金额 (元) |
数量 (头) |
标准 (元/头) |
补助 金额 (元) |
病死猪 |
病死牛 |
病死羊 |
病死家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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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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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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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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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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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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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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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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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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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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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0 |
|
|
50 |
|
|
30 |
|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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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合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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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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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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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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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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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兽医机构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乡镇财政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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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由乡镇填写,表格不够自行添加。2.本表一式叁份,一份交区县部门,一份乡镇兽医机构留存,一份交市级备案。
附件3
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
( 年 月)
区县名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乡镇 名称 |
生猪 饲养量 |
无害化处理补助应补助经费 |
其中,送交无害化处理厂(场)集中处理病死猪数量(头) | |||||
档次 |
病死猪数量 (头) |
补助标准 (元/头) |
补助金额(元) |
市级以上 财政承担 (元) |
区县财 政承担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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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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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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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重≥30kg 或体长≥70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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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体重10kg(含)—30kg或体长40cm(含)—70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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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体重2.5kg(含)—10kg或体长25cm(含)—40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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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体重<2.5kg 或体长<25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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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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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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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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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重≥30kg 或体长≥70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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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体重10kg(含)—30kg或体长40cm(含)—70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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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体重2.5kg(含)—10kg或体长25cm(含)—40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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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体重<2.5kg 或体长<25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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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县合计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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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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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体重≥30kg 或体长≥70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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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体重10kg(含)—30kg或体长40cm(含)—70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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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体重2.5kg(含)—10kg或体长25cm(含)—40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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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体重<2.5kg 或体长<25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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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中,集中处理病死猪数量(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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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兽医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区县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
注:1.本表由区县填写,表格不够自行添加。2.本表一式贰份,一份交市级备案,一份区县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