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25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项目建设任务的通知
葛兰镇人民政府、长寿高新区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长寿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2025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项目预申报指南的通知》(长寿农发〔2025〕96号)要求,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产业全面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按照项目申报、评审、公示等程序,2025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食品及农产品加工项目最终5个项目符合申报条件,涉及财政补助资金为288.8万元。为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建设工期、建设内容及工程质量,现将2025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项目建设任务下达给各相关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本文件下达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
项目实施方案详见附件2。
二、项目建设期限
从项目下达之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建设。
三、项目管理办法
1.本项目由葛兰镇及长寿高新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高新区)负责监督实施,葛兰镇应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项目,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认真实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葛兰镇(高新区)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和质量监督,做好检查记录;区农业农村委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督导。
2.项目实施单位与村联合社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参照《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长寿委农组发〔2022〕4号)文件要求,由项目所在地葛兰镇负责落实股权化改革工作。
3.项目档案收集。实施业主、高新区以及葛兰镇要严格按照衔接资金项目要求收集项目申报、实施、监管、验收等环节的档案资料,边实施边收集,确保各环节资料完备,同时收集好项目要求的其他档案资料。
4.葛兰镇和高新区按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公示公告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四、项目实施要求
1.项目实施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实施方案,确因不可控因素影响,需调整项目实施方案的,项目变更内容涉及金额在总投资5%(含)以内,由葛兰镇及高新区审核同意并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超过5%的由葛兰镇、高新区及区农业农村委进行会商决定,未经审核同意,严禁私自变更项目内容。
2.项目实施中的隐蔽工程,由葛兰镇及高新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现场确认,并将验收意见和影像资料存入验收档案。
3.项目初验。项目实施完成后,由葛兰镇及高新区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出具初验意见,由葛兰镇向区农业农村委申请区级验收。
4.区级验收。区农业农村委组织相关专家对初验合格的项目进行验收,并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建设内容进行结算审计,出具正式的工程项目审核结算报告。
5.项目业主均须填写项目承诺书(详见附件4)。
五、项目资金管理
按照《重庆市长寿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长财农发〔2021〕15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项目资金拨付办法如下。
(一)资金拨付
项目资金由区乡村振兴局代为拨付给项目实施业主。
(二)资金拨付程序及方式
资金拨付原则上按项目开工、实施进度、竣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项目划款申请表(见附件3),实施单位填报项目建设情况,报送至高新区,高新区实地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至葛兰镇,葛兰镇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审核通过后函告区乡村振兴局划拨补助资金。项目开工后划拨不高于30%的启动资金;项目进度款按照项目实际实施进度进行支付,划款总金额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的80%;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根据相关要求和财务审计情况据实划拨剩余补助资金,若实际结算投资小于实施方案投资,财政补助资金同比例减少。
附件:1.长寿区2025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项目建设任务表
重庆市长寿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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