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761B/2022-00026 | [ 发文字号 ] | 长寿府办发〔2020〕113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地方性规章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政府办公室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 2022-12-29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我区高龄老人营养补贴标准及 发放范围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落实老龄人口优待政策,积极营造尊老、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经区政府同意,将高龄老人营养补贴发放范围扩大至90岁以上并提高96岁以上老人营养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补贴对象
具有长寿区户籍的90岁以上(含90岁)老人。
二、补贴标准
(一)百岁以上老人营养补贴标准为800元/月/人;
(二)96-99岁老人营养补贴标准为200元/月/人;
(三)90-95岁老人营养补贴标准为100元/月/人。
三、申请程序
新增人员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向户籍所在街镇提出申请,并附户口证明和身份证。街镇负责审查造册并上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确认。
四、相关要求
(一)高龄老人营养补贴申请当月记发,按月发放。当月去世的高龄老人从次月起取消补贴发放。
(二)经费由区财政直接划拨至街镇,由街镇支付到个人。
五、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百岁老人营养补贴费标准及给予96-99岁高龄老人营养补贴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1〕17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