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85XN/2021-00097 | [ 发文字号 ] | 长民政〔2021〕99号 |
[ 主题分类 ] | 社会救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民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8-06 | [ 发布日期 ] | 2021-08-18 |
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城乡低保救助工作,妥善解决低保救助对象的实际问题,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1〕143号)要求,决定提高我区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36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15元。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27元。
三、提高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与补贴标准。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477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77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25元,以后每年按照当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增长的定额同步增长,同步实施。
四、提高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区救助站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参照市救助站标准执行)。
五、调标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从2021年9月起执行。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市级补贴标准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务必落实工作责任,加强规范管理,确保社会救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