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区民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区民政局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策文件 >其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22100930385XN/2021-00033 [ 发文字号 ] 长民政〔2021〕16号
[ 主题分类 ] 民政(社会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民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养老服务领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

日期:2021-02-09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养老机构:

根据全国养老服务领域冬春季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市民政局前期明察暗访、联合督导发现问题和我区实际,现将《重庆市长寿区养老服务领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印发你们,请严格执行落实。

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

2021年1月28日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地落细民政部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做实四个减少”措施,实现养老服务领域零感染”目标。根据全国养老服务领域冬春季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市民政局前期明察暗访、联合督导发现问题和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在严格执行《零星散发区域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附件1,以下简称《指南》)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出入管理

(一)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实行封闭管理,暂停外来人员探访探视、暂停来访咨询接待业务、暂停志愿服务、暂停社会实践活动,在院老年人非急诊就医等特殊情况不得外出。

(二)社区养老服务站暂不提供社区供餐等聚集性服务,可向《指南》6条所列禁入情形外的老年人提供送餐配餐、10人以内的休闲娱乐等非聚集性服务。 

(三)通过公告、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多种方式向老年人及其家属发布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安排和相关服务通知,在养老机构主要出入口张贴封闭管理和防控告示。

(四)因在院老年人病危、临终关怀等特殊情况需进入养老机构的应提供有效期内的核酸检测证明、佩戴口罩,在规定区域内按规定路线活动,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人数一般不超过2人。养老机构应安排专人进行实名登记、测量体温、查验核酸检测证明和渝康码、核查活动轨迹、手和足底消毒。

(五)动员老年人春节期间非必要不离院。养老机构对确需离院的老年人建立台账,书面告知老年人及其家属居家期间不接触《指南》第6条所列禁入情形及30天内有境外旅行史的人员,不串门、不聚众、不聚餐,不去人员密集场所,及时向养老机构反馈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以及返院时隔离和核酸检测等防控要求。如春节期间回家需返院的,应无《指南》第6条所列禁入情形,进入养老机构前必须提供14天内2次核酸检测无异常结果。

(六)严格工作人员管理,尽量减少外出。按照各级疫情防控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应及时接种新冠疫苗。未接种疫苗的工作人员和辖区出现零星疫情时,工作人员原则上实行14天轮换工作制度,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轮换期间要居住在养老机构无条件的养老机构,轮班工作人员上下班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在家休息调整期间,不得到人员聚集场所活动,不得接触《指南》第6条所列禁入情形及30天内有境外旅行史的人员,每日主动报告体温监测、接触人员、活动区域等情况。返回养老机构时,经核酸检测、活动轨迹核查、体温检测、查验渝康码无异常,采取消毒措施后方可上岗。

(七)低风险地区外出采购或办事工作人员,不得前往中高风险区域或与到过中高风险区域的人员接触,在外出前必须做好个人防护,返回机构时须进行体温检测、手和足底消毒,更换工作服、鞋帽、手套、口罩等。

(八)新入院老年人和新招聘员工,有《指南》第6条所列禁入情形的,不得进入养老机构。其他新入院老年人和新招聘员工,入住或上岗前必须提供14天内2次核酸检测无异常结果。

(九)养老机构老年人或工作人员需要就医的,应采取医疗机构来院就诊或远程诊疗,确因急、重症外出住院就医的,选择120救护车或专车接送诊,经核酸检测、活动轨迹核查、体温检测、查验渝康码无异常,采取消毒措施后方可返回养老机构。需频繁外出看病的老年人,应由亲属接回居家养老或联系医院住院治疗。

(十)生活、疫情防护物资采购应采用配送、网上订购等无接触式的配送方式。疫情防控期间,快递、外卖、送药人员禁止进入机构,安排专人接收家属送来的老年人生活必需品或订购物品,及时消毒(75%医用酒精或含氯消毒剂外包装后方可转交。

二、加强应急准备

(一)养老机构要储备不少于1个月的口罩、消毒液、一次性手套等防疫物资和生活物资。

(二)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暂停对外提供诊疗服务。对内开展诊疗服务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院感控制,根据冬春季养老机构传染病高发的特点,做好机构内人员的宣传、教育、培训及防控工作,切实提高养老机构传染病防控能力,有效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三)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一址两院的,街镇要积极协调卫生院,督促指导医疗机构严格落实院感防控要求,独立或封闭开展对外诊疗服务。

(四)协调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就医绿色通道,联系卫健、疾控部门派遣流动医疗小组开展医学排查和治疗指导。采取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代管农村敬老院,各街镇要积极协调当地医疗机构,督促医疗机构严格落实院感防控要求。

(五)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学习和指导,力争春节前实战演练一次,每名工作人员明晰自身职责,妥善处置疫情应急情况。

(六)组织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定期核酸检测,检测周期为281次或按照集中封闭管理轮换时间确定检测周期。

(七)主动向区民政局联防联控小组报告,区民政局协调区卫生健康委及时为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接种新冠病毒疫苗。

三、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

(一)依托留守老年人信息系统等现有信息平台,动员和指导村(居)委会协助落实,全面摸底排查子女未能返乡回家、独居特别是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散居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老年人,受疫情影响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家人在外打工、被隔离收治或因抗疫工作需要而无力照料的老年人,暂时无人照料的留守(空巢)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明确分类帮扶措施,建立关爱服务台账。

(二)依托城乡社区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每天探视了解特殊困难老年人在家生活情况,积极组织提供助医、送餐、代购和生活照料等服务。

、加强精神慰藉

(一)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开展小规模(10人以下)的文娱活动,减压释负,活跃气氛。

(二)加强老年人心理状况观察,发现有心理危机和自伤他伤倾向的老年人,及时干预,提供心理支持服务。

(三)鼓励有需要的工作人员和老年人拨打区第三人民医院心理援助热线,寻求帮助。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对入住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心理状态进行评估,发现心理问题风险较高的,协调专业人员提供心理干预。

、加强应急处置

(一)一旦发现发热等疑似症状人员或无症状感染者要及时做好隔离防护措施,第一时间转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救治,防止蔓延扩散。

(二)当发现新冠肺炎病例时,应当立即报告并及时送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养老机构内部进行消毒和清洗处理,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隔离观察。

(三)养老机构所在地或养老机构发生疫情时,立即按照民政部《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第二版)》落实防控措施。

街镇要主动汇报,积极协调将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纳入属地疫情防控总体方案,纳入街镇疫情排查、疫苗接种、核酸检测、物资调配、转移隔离、集中救治等整体部署,纳入所在社区疫情防控重点管理。压实四方责任,督促指导养老机构落实五有一网格防控措施。及时开展培训教育,学习掌握《指南》防控要点,做到熟知、会用、常用。

区民政局组建督查组,并组织发动镇(街道)工作力量,采取四不两直式,利用实地巡查、视频调度、电话联络等手段,按照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督导检查和机构自查清单(见附件2检查督导,重点关注无证无照开展养老服务场所、未备案的养老机构和农村养老机构,指导其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原则上对城区养老机构要做到每三天实地巡查一次,对农村养老机构要做到每天电话视频巡查一次,每周要实地巡查一轮。

街镇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将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常态化数据表(同前期报表)及特殊困难老年人数据统计表(附件3),于每天上午11:30前报区民政局养老服务联络员处。遇有突发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民政局报告,坚决防止漏报、瞒报、错报、迟报。

以往文件要求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本指引要求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

微博

政务新媒体

部门街镇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