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区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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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长寿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科局发〔2022〕14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长寿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科学技术局
                                 2022年4月28日    

重庆市长寿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长寿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科技体改〔2019〕1号)、《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重庆市长寿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在一定时间周期内组织实施的,由区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权责清晰、配置科学、管理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适用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与实施主体

第四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由区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

申报项目的企业原则上应符合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并在“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入库注册。

第五条  区科技局负责统筹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统筹发布项目通知、配置项目经费和下达立项计划,统筹组织第三方机构的遴选、管理、监督,统筹实施项目经费的使用监督、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重大事项,统筹推进科研诚信、科技报告、科学数据等项目综合监管体系建设。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其他具有科研和科技服务能力的机构,分为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

项目牵头单位须是重庆市长寿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应当在相应研究领域具有技术优势和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具有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及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应当制订和落实本单位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规范,落实项目实施的基本保障条件,协调管理项目任务的组织实施与重要事项,审核并提交真实、有效的项目资料及其证明材料。

项目参与单位可以是区内外的法人组织,通过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协议,以合作方式联合申报和实施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统筹组织开展项目研究的能力,须是项目牵头单位的在职人员,主要负责牵头制订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向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按要求撰写、提交和归档项目相关资料。

项目参与人是参与项目实施的相关人员,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八条  科技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区科技局委托或受托第三方机构邀请,对项目立项评审、结题验收、经费审计、绩效评价等事项,提出咨询论证意见供项目管理与决策参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综合管理人员。

科技咨询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熟悉本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论证意见,严守项目申报主体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科技咨询专家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并回避;存在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的,以及其他情况不宜提供咨询论证意见的,不得作为科技咨询专家选聘。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是指接受区科技局委托,按相应要求开展项目管理、经费审计、绩效评价等服务工作的法人组织。

第三方机构应当公平、公正、客观地实施受托事项,制定受托管理事项的具体操作规则、工作纪律和服务规范,并负责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设置

第十条  项目分为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决策咨询与制度创新专项三个类别,采取“自由申报、竞争立项、评审验收”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坚持应用导向和问题导向,围绕我区重点产业集群发展需求,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探索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的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与核心产品开发,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和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分为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

(一)重点项目主要聚焦重点行业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瓶颈问题和重大社会公益需求,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技术集成和规模化应用,突出新技术、新工艺(方法)、新产品在行业产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

重点项目可采取事前资助与事后资助相结合方式,申请资助额度与项目研发投入挂钩,财政科技资金资助强度不超过40万元/项。区科技局可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申报情况适度调整资助强度。

重点项目的申报主体主要面向企业,鼓励产学研单位联合申报;考核目标以关键核心技术指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标志性成果为主,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科技企业及重点科研机构等。

重点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二)面上项目围绕行业产业的发展需求和社会公益需求,开展技术研发与应用。

面上项目采取事后资助方式,申请资助额度与项目研发投入挂钩,财政科技资金资助强度为不超过20万元/项。区科技局可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申报情况适度调整资助强度。

面上项目的申报主体主要面向企业、科研院所等;考核目标主要以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标志性成果为主。

面上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围绕社会事业、民生保障相关领域,重点支持公益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示范,解决制约民生改善与社会进步的技术瓶颈问题。

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采取事后资助方式,财政科技资金资助强度不超过2万元/项。区科技局可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申报情况适度调整资助强度。

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的申报主体主要面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具备科研条件的事业单位等,鼓励多单位联合、跨区域合作;考核目标以科研论文、专著、专利、技术标准、操作规范、技术论证等为主。

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决策咨询与制度创新专项。主要针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重点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开展与技术创新和科技管理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商业模式、科技金融、社会治理、司法保障体制机制等制度创新研究,着力强化决策咨询服务。

决策咨询与制度创新专项采取事后资助方式,财政科技资金资助强度不超过2万元/项。区科技局可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申报情况适度调整资助强度。

决策咨询与制度创新专项的申报主体主要面向具有专业优势及研究能力的组织机构,考核目标以决策建议、研究报告等为主。

决策咨询与制度创新专项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根据全区重大战略部署、中长期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科技重点工作,原则上每年一季度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支持方向和范围、申报条件和时间、提交材料及其他相关要求。

项目申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申报书的目标任务设定应当具有可考核性,符合项目定位和申报通知的要求;

(二)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同一类别的项目1项、且申请项目和主持在研项目的总数不超过2项,项目参与人参与申请项目和在研项目的总数不超过3项;

(三)项目没有获得过财政资金资助;

(四)项目单位没有逾期一年以上未结题项目;

(五)没有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涉及的限制申报情况。

第十六条  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预算安排,区科技局可对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人的申报条件,以及项目申报单位的项目申报数量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章  项目立项

项目立项按照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核查、部门审核、项目公示、任务书签订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区科技局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第十八条  区科技局组织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项目评审可采用会议评审、网络评审、现场评审等方式进行;专家遴选应当兼顾领域、结构合理,选取活跃在生产、科研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九条  区科技局根据专家组评审结果对相关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条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结合实地核查情况,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资助金额。

第二十一条  对拟立项目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下达项目立项计划。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立项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与区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可考核的量化指标。对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区科技局只与牵头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逾期未签订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项目任务书的各项约定,按照“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突出过程服务”的原则组织实施项目,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职责,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相关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牵头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提交补充任务书:

(一)变更项目考核指标的;

(二)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发生变更的;

(三)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四)遇有项目发生其他重大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本单位相应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内部风险防控等管理责任。

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研究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在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调减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对不属于区科技局审核的调整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审批和处置后备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因故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可以主动申请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主动申请终止项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目标任务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四)项目牵头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

(五)遇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技局可强制终止项目,并对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信用记录:

(一)经核实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目标任务无法实现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项目逾期未结题时间超过6个月的;

(三)经核实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第二十九条  终止实施的重点项目,由区科技局向项目牵头单位发出项目终止的书面通知,同时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并根据审计结果出具书面处理决定。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结题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与结题包括财务验收和任务验收。财务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三十一条  任务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和绩效指标为基本依据,由区科技局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时间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相关要求提交验收材料。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对项目验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提交的验收材料应包括:项目结题自评报告(含经费决算表)、技术报告、科研论文、相关证明材料(如法定检测报告、用户意见、应用证明、第三方检测报告、经费决算证明等)。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直接进入验收流程;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再进入验收流程。

第三十四条  区科技局组织专家验收会,结合专家验收意见,区科技局审核后形成验收结论。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关键目标任务的;

(2)提供验收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未经批准,项目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等发生变更的。

第三十六条  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区科技局可强制终止项目,对事前资助的项目委托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并根据审计结果出具书面处理决定。

第八章  经费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职责,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管理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在规定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批和履行项目预算调整。

第三十八条  根据项目类别,区科技局可采取事后资助或事前资助和事后资助相结合的方式拨付项目科研经费;事后资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财政科研经费的相关管理规定统筹用于科技创新活动,原则上以科研项目形式实施。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四十条  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十一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将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四十二条  根据项目的类别特点,分别设置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主要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或社会效益指标等。

第九章  综合监督

第四十三条  实行项目抽查监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区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并面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四十四条  建立项目争议处置机制。对拟立项项目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实名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意见,区科技局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  建立项目容错机制。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终止,且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进行科研诚信记录。

第四十六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在项目立项评审或项目结题验收等重要环节,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科技工作者代表参与监督,对立项和验收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内容可进行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实现评审全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四十七条  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和责任追究,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道德和伦理的不端行为,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勇攀高峰的科研氛围。

实行科研诚信分类分级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等项目管理与实施责任主体的不端与失信行为进行科研诚信记录,根据具体情况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限制其申请财政科技资金;严重失信的,实行联合惩戒,并依法依规终身追责。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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