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区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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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1009303753G/2022-009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教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12-22 [ 发布日期 ] 2022-12-22

重庆市长寿区教育委员会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重庆市长寿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街镇教管中心直属学校(单位),行知学校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渝教财发〔2020〕1 号)文件和区政府对《重庆市长寿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重庆市长寿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资助政策的请示》(长教文20209)的批复(收文办字〔2020649)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

(一)资助对象:

凡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并有正式学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供养学生

4.孤残学生(一至四级残疾);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含军残,一至二级残疾)

7.“其他类贫困学生”。

(1)家庭成员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因灾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其他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项目及标准:

1.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

小学:每生4元/天,全年按250天计算,每年1000元/人;

初中:每生5元/天,全年按250天计算,每年1250元/人。

2.非寄宿贫困学生生活补助

非寄宿贫困学生(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小学500元、初中625元;非寄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由就读学校免费提供一顿午餐,按每生每天小学6元、初中7元,全年200天计算。

二、资助审核发放程序

(一)资助申请

每学年开学两周内,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寄宿生填写《长寿区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附件2),非寄宿生填写《长寿区非寄宿贫困生生活补助申请表》(附件3),并提交户口簿和下列其中一种有效证件:

1.《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费保障金领取证》;

2.《残疾证》;

3.《儿童福利证》或孤儿证明

4.农村建卡贫困户证明(或在“重庆市贫困农户公开查询”系统查询打印);

5.特困人员证明或领取特困生活补助相关证明材料;

6. 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佐证材料。

(二)资助审核

学校审核。学校学生资助评审小组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教发〔2019〕135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其它类贫困学生要填写《长寿区“其他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评分表》(附件4)。审核确定的贫困家庭学生名单在校内醒目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把相关贫困学生信息录入重庆市学生资助监管平台和全国学生资助系统,并完成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申报工作;填写《重庆市长寿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补助汇总表》(附件1)。

(三)资金拨付

1.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区(除非寄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家庭学生申报材料审核、汇总,编制我区每学期资助计划;区教育服务中心负责全区非寄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补助学生申报材料审核、汇总,编制我区每学期计划。资助计划报区教委、区财政局审批后,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资助资金,按学期拨付到贫困家庭学生所在教管中心或直属学校(单位)。

2.教管中心或直属学校(单位)收到资金后及时发放至学生银行卡(除非寄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并将银行发放依据复印件报区学生资助中心存档。

3.非寄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教管中心或直属学校(单位)收到资金后及时直接划拨学校伙食团,由学校免费提供上学期间午餐,并将银行拨付依据复印件和划拨学校伙食团银行回单复印件报教育服务中心存档。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管理责任。街镇教管中心主任,直属学校校长(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学生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领导,安排专人负责,确保精准识别、精准资助。要成立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加强对贫困学生的识别,确保应助尽助。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单位要广泛宣传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资助政策、程序。通过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将资助政策宣传深入到街镇、村社,做到家喻户晓,确保资助政策落到实处。

(三)严格资金管理。资助资金属于教育扶贫专项资金,各单位要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滞留资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因贫困学生转学、休学等情况产生的资助资金结余,要及时退回区财政。

(四)建立资助档案。各单位要建立贫困学生资助专项档案。将贫困学生资助申请表、花名册、汇总表、相关佐证材料、评审及公示材料、资助资金发放记录等资料整理归档,分学期建档备查,定期完善资助管理系统。

(五)严肃工作纪律。各单位要认真落实贫困学生资助政策,切实规范申请及审核程序,做到申请条件明确,申报、审核程序公开、透明,确保贫困学生资助工作有序开展。对骗取、套取、虚报、冒领资助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纪违规的单位,在评先评优、评级、经费安排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此前区财政局、区教委印发的《关于补助普通中小学特殊困难家庭学生生活费的通知》(长财行发〔201263号)文件自本文件执行之日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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