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753G/2023-0020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教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4-22 | [ 发布日期 ] | 2023-10-31 |
重庆市长寿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长寿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细则 (修订)》的通知
各中心校,民办学校:
根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 40号)、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19号)、《重庆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渝教民发〔2018〕4号)、《重庆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渝教民发〔2018〕5号)及《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8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民办学校建设,实行规范管理,促进民办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推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了《长寿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细则(试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每年的3月至6月期间。年检工作分为三个阶段:民办学校自检阶段;教育主管部门检查验收阶段;年检汇总总结阶段。
二、年检对象
在长寿区范围内经区教委批准设立,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职学校、培训机构。
三、年检内容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按照学校章程开展活动及决策机构、校长履职情况;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教职工配备情况、学生情况。
(三)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五)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六)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七)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八)有无乱招生、违规发布招生广告和不按规定收费和退费的情况,有无未经审核备案与其他学校联合办学情况。
(九)有无违规使用校车的情况。
(十)党的建设工作情况(重点检查学校章程中是否纳入党组织建设并明确基本职责、经费保障等内容,工作中党建工作的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重点检查学校证照是否齐全,主要包括办学许可证正本、登记证(营业执照)、收费备案表、教师资格证、园长资格证、校车证、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或房屋鉴定合格证书)、消防合格证书或加盖鲜章的消防检查记录等复印件,办学许可证副本报送原件。
四、年检程序
(一)自检阶段:各民办学校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回顾一年来办学情况,总结经验,找出问题,认真填写《重庆市长寿区民办学校年检报告书》(附件1)。
(二)复检和验证阶段:区教委组成检查组采取审阅民办学校年检报告、实地考察、检查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年检汇总总结阶段:年检结束后,由区教委做出年检结论,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年检结论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并向社会公告。
(一)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视违规情节轻重确定为年检“不合格”或“基本合格”
1.党建工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不力的。
2.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者变更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场所和举办者等行政许可事项,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伪造、变造和擅自转让办学许可证,违反规定买卖、出租、出借使用办学许可证、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印章或财务凭证的。
3.未依照国家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举办者或者其代表侵占、私分、挪用学校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4.未落实法人财产权或者未开设最低余额账户并足额存入最低账户余额的。培训机构预收费应交尽缴进入全国监管平台,实施一课一消模式,不如实纳入监管账户的。
5.违规发布招生广告,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采用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招揽生源,在招生中严重违规,支付或收取生源费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6.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的。
7.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8.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9. 无固定办学场地或者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年度检查的,及在年检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
11.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2. 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13. 出现安全事故的。
14. 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15.恶意终止培训行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培训经费。
16.拒不配合管理部门执法检查。
17.举办隐形变异性学科培训。
18.未按要求签订培训合同发生退费纠纷并造成恶劣影响。有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强化年检结论运用,规范办学行为
年检“基本合格”的民办学校,区教委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内可以继续招生办学。整改期满,民办学校应及时向区教委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和报告整改情况。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未提出复查申请或未报告整改情况的,区教委责令其停止招生办学,延长整改期限至1年。连续2年年检为“基本合格”的,取消其办学资格。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区教委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为1年。整改期内停止招生办学。整改期满,民办学校应及时向区教委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和报告整改情况。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未提出复查申请或未报告整改情况的,取消其办学资格。
六、工作要求
(一)年检工作是依法加强民办学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民办学校要认真组织教职工学习领会年检文件精神,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实事求是形成自查报告,认真准备好有关资料和文件,提供准确的数字,严禁弄虚作假。年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一些好的做法,请及时报告区教委。
(二)各民办学校要按时报送年检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年检作为“不合格”处理。
(三)严格年检工作纪律,年检工作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年检工作的质量。
七、需要说明的问题
1.请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经区教委年检后立即到区民政局社团科年检,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到区市场监管局指定网站进行企业年报公示,逾期责任自负。
2.请各民办学校按照当年具体要求做好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重庆市长寿区教育委员会
202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