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区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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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1009303753G/2021-0044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教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设立、变更、终止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设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办理流程:1.网上办理:注册登录“渝快办”(“区县”选择“长寿区(长寿经开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历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在线办理”;2.窗口办理:行政服务中心一楼64、66号窗口对申报材料现场审查-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提出设立的审核意见,报委务会审定-符合法定条件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区教委同意设立的批复-行政服务中心一楼64、66号窗口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区教委同意设立的批复。

办理结果:《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区教委同意设立的批复。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变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办理流程:1.网上办理:注册登录“渝快办”(“区县”选择“长寿区(长寿经开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历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在线办理”;2.窗口办理:行政服务中心一楼64、66号窗口对申报材料现场审查-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提出设立的审核意见,报委务会审定-符合法定条件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区教委同意设立的批复-行政服务中心一楼64、66号窗口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区教委同意变更的批复。

办理结果:《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区教委同意变更的批复。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终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办理流程:1.网上办理:注册登录“渝快办”(“区县”选择“长寿区(长寿经开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历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在线办理”;2.窗口办理:行政服务中心一楼64、66号窗口对申报材料现场审查-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提出设立的审核意见,报委务会审定-符合法定条件颁发同意终止的批复-行政服务中心一楼64、66号窗口领取区教委同意办学终止的批复。

办理结果:区教委同意办学终止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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