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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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10093037290/2023-00009 [ 发文字号 ] 【2023】第6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经济信息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7-05 [ 发布日期 ] 2023-07-18

长经信(安全)当罚字【2023】第6号

日期:2023-07-18
序号 决定文号 案由 执法机关 执法对象 处罚依据 执法结论 决定日期 执法类别 备注
1 长经信(安全)当罚字【2023】第6号 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库房底部未打孔;库房未设置空瓶区、实瓶区的标语 重庆市长寿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长寿区万顺镇液化气经营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渝202315000017P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给予长寿区万顺镇液化气经营点警告处分 2023年7月5日 液化石油气
说明: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在区政府网站“行政执法”专栏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执法结果信息公示有特别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须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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