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二手房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
渝长公办〔2024〕24号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二手房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派出所:
针对在办理二手房原房主户口迁移工作中存在的对迁出政策理解、执行不到位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户口管理,保障购买二手房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二手房户口迁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现行户口政策文件规定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公规〔2022〕2号)等文件规定“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的,公安派出所依据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申请,应当告知住所原登记人员应当迁出户口。原登记人员拒不迁出或者不具备迁出条件的,派出所可以将其户口迁至户口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或者将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户口迁入并另立一户”,明确了二手房的户口迁移规定。
二、保障房屋产权人落户权益
一是在本区城镇地区购买二手房申请户口迁入,只要符合现行购买成套住房落户政策规定,派出所应当立即受理、办理,不得因房屋地址上有遗留户口(含卖房人、历史遗留其他人的户口)未迁出影响现房屋所有权人户口迁入。二是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在受理申请购房落户时,应当查询该房地址上的遗留户口情况;对有遗留户口的,应告知现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申请迁出遗留户口。三是购买二手房群众可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购买房屋合同或产权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查询该地址上户口登记情况;派出所应当为其提供查询服务,告知查询结果,保障购房人对该住房已登记户口的知情权。
三、规范办理遗留户口迁出
现房屋所有权人提出迁出遗留户口申请的,派出所应当予以受理。一是现房屋所有权人能提供与遗留户口当事人约定迁出户口时限证明且已逾期的,派出所可直接将遗留户口迁往社区集体户落户;无法提供约定迁出户口时限证明的,派出所应告知遗留户口当事人限期办理户口迁出,对经告知后逾期不迁出或不具备迁出条件的,派出所可直接将其户口迁至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二是对能联系遗留户口当事人的,派出所应使用《户口迁移告知书(一)》采取书面或电话方式告知,期限为10日;书面告知的,应留存回执,电话告知的,应做好告知记录,作为办理户口迁出的依据。对无法联系遗留户口当事人的,使用《公安机关〈户口迁移告知书〉送达公告》告知,期限为30日;公告告知可在区公安局的官方网站上发布,也可在区级及以上媒体发布,同时应做好记载作为办理户口迁出的依据。三是对经告知(公告告知)后逾期不迁出的,派出所直接将遗留户口迁至社区集体户;办理户口迁出后,使用《户口迁移告知书(二)》告知遗留户口当事人户口迁移情况,要求其及时持《居民户口簿》到公安派出所综合(户籍)窗口完善户口迁移登记手续。
对于廉租房、公租房等合法稳定住所使用权转让的,该住房户口迁入、迁出办理,可参照执行。
附件:1﹒户口迁移告知书(一)(参考式样)
2.户口迁移告知书(二)(参考式样)
3.公安派出所《户口迁移告知书》送达公告(参考
式样)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
2024年3月15日
附件1
户口迁移告知书(一)
(参考式样)
:
你/你们的户口登记在 ,因该房屋所有权已归属他人,你/你们已不具备在该处登记户口的条件,现房屋所有权人已提出申请,你/你们应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第六十四条规定,持《居民户口簿》主动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如对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有异议,可在上述期限内,向公安派出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申请办理户口迁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辩未被采纳的,公安派出所将依法直接办理该户口的迁移登记。
(告知公安机关名称及盖章)
本通知已向我宣告并送达。(由受送达人书写)
受送达人(签名):
202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名):
202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受送达人和公安机关各一份)
附件2
户口迁移告知书(二)
(参考式样)
:
你/你们的户口登记在 ,因该房屋所有权已归属他人,你/你们已不具备在该处登记户口的条件,经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第六十四条规定,已依法将你/你们户口迁移至 。请你/你们知晓本告知书后,30日内,请持《居民户口簿》主动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完善户口迁出手续。
如对公安机关户口迁移行为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告知公安机关名称及盖章)
202 年 月 日
本通知已向我宣告并送达。(由受送达人书写)
受送达人(签名):
202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名):
202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受送达人和公安机关各一份)
附件3
公安机关《户口迁移告知书》送达公告
(参考式样)
:
你/你们的户口登记在 ,
因该房屋所有权已归属他人,你/你们已不具备在该处登记户口的条件,现房屋所有权人提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将对你/你们的户口依法办理迁移登记。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户口迁移告知书》,请你/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居民户口簿》主动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领取《户口迁移告知书》,并申请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你们对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有异议,可在上述期限内,向公安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申请办理户口迁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辩未被采纳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直接办理该户口的迁移手续。
特此告知。
(告知公安机关名称及盖章)
202 年 月 日
本机关地址:
联系电话: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办公室 2024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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