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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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1009303921J/2021-00044 [ 发文字号 ] 渝长公办〔2020〕106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公安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01-05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

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派出所

为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5号)和《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公发〔202041),准确把握相关户口迁移规定,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现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准确理解迁移规定

(一)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

未成年子女(未年满18周岁)投靠父母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和实际居住的限制。父母离婚的未成子女户口应当随直接抚养的父或母落户;变更抚养关系应凭抚养公证书、判决书、父母协商一致签字(捺印)的子女抚养协议之一。夫妻投靠迁入农村地区落户的,应有农村合法所有权住房且实际居住。农村地区合法所有权住房包括被投靠人的合法所有权住房或被投靠人同户直系亲属的合法所有权住房。年老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迁入农村地区落户的,应有农村合法所有权住房且实际居住。须提供成年子女的个人住房权属证书。

(二)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2016721日以前毕业的(查验毕业证书),回原籍城镇地区落户。2016720日以后毕业的,未就业且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回原籍原入学时户口迁出的住址落户。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未就业的,户口可在学校学生集体户保留2年,也可以毕业当年迁回原入学时户口迁出的住址落户。退学、肄业、取消或开除学籍的(查验学校作出决定的相关文件)户口可迁回原籍原入学时户口迁出的住址落户。入学时或者毕业时原籍住址为无效或消失的,不得在原住址办理落户。

二、相关概念的理解与适用

(一)合法稳定住所

1.城镇地区的合法稳定住所

指合法所有权住房,公租房(包括廉租房)以及经房屋管理部门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合法所有权住房应以取得个人合法住房权属证书为依据。小产权房、商改住房、新房、二手房、自建房、安置房未依法取得个人住房权属证书的,不能认定为合法所有权住房。具有住房分割协议、公证,或人民法院有关住房判决(裁定)或拍卖手续的住房,继承或赠予的住房未经房产登记部门变更产权登记并依法取得个人住房权属证书的,不能认定为合法所有权住房。对于有住房权属证书,但房屋是危房或已垮塌或未装修等情形不能供人居住也不符合户口迁移政策规定的合法稳定住所。

2.农村地区的合法稳定住所

农村房屋实际存在,并且属于宅基地建设可供人居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的;

2)未办理农村房屋不动产权登记,但符合登记条件,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出具证明的;

3)农村地区同户直系亲属的合法产权房(父母不健在的,同户兄弟姐妹是产权人亦可);

对于有住房权属证书,但房屋是危房或已垮塌或已经征地等情形不能供人居住也不符合户口迁移政策规定的,不能认定为合法稳定住所。

(二)实际居住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渝府令第306号)的规定,居住登记时间为半年(182天)。夫妻投靠迁往农村地区落户,年老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迁往农村地区的,拟迁入人员须在迁入地派出所暂住登记满半年(182天)。拟迁入人员应对主动到派出所进行暂住登记,派出所民警按照《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暨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工作的通知》(渝公警〔201627号)和《关于启用治安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居住证子系统的通知》(渝公治〔201652号)要求,居住时间以管理系统操作时间登记成功后起算。

(三)其他

1.长寿区的农村地区包含长寿区的行政村;

2对城乡拆迁地区消失废名地址上户籍人口和空挂搬迁,破产、搬迁单位集体户人员,不主动迁出户口的,派出所可直接迁社区集体户落户;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同户是指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上;

4.该通知未做说明的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5号)和《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公发〔202041号)文件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

20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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