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921J/2021-0000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公安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02-26 | [ 发布日期 ] | 2021-03-01 |
国境内死亡注销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区户口居民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凭相应死亡证明材料,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2)对逾期未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直接注销。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承诺)书;(2)申请(承诺)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3)死亡证明材料(指《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其他能证明死亡的材料);(4)死亡人《居民户口簿》和已领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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