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921J/2025-0000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法制;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公安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6-27 | [ 发布日期 ] | 2025-06-27 |
委托行政执法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委托全区19个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行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权,并签定《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第十条规定,现将委托书及委托执法的内容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委托机关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二、受托组织
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办事处、菩提街道办事处、江南街道办事处、渡舟街道办事处、晏家街道办事处、八颗街道办事处、新市街道办事处、葛兰镇人民政府、石堰镇人民政府、云台镇人民政府、海棠镇人民政府、双龙镇人民政府、龙河镇人民政府、长寿湖镇人民政府、云集镇人民政府、邻封镇人民政府、但渡镇人民政府、洪湖镇人民政府、万顺镇人民政府。
委托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11〕291号)等相关规定
四、委托范围、事项
负责所管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政区域范围内乡道和村道的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工作,实施《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协议事项和委托权限内的行政执法
五、委托权限
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的名义对乡道和村道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使下列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委托执法事项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经检查发现具有法定委托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有权制止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200元以下罚款或记分的行政处罚。
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1.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乘人不戴安全头盔的; 2.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 3.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 4.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 5.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6.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 7.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 8.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9.低速电动车违规载人的。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委托期限
从2025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止。
委托书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