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调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区内各天然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天然气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情况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天然气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19〕391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下调我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调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1.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在现行基础上,各档气价均
下调0.01元/立方米,调整后第一、二、三档销售价格分别为1.97元/立方米、2.31元/立方米、2.65元/立方米。
2.合表居民用户及学校、部队食堂、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为2.14元/立方米。
3.居民用天然气其他相关规定仍按我委《关于建立主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长发改价〔2015〕54号)执行。
(二)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1.工业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下调0.01元/立方米,调整后为2.26元/立方米。
2.商业、集体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下调0.02元/立方米,调整后为2.41元/立方米。
3.CNG原料气最高销售价格下调0.01元/立方米,调整后为2.32元/立方米。
(三)车用CNG销售价格
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下调0.02元/立方米,调整后为3.43元/立方米(按质量计算为5.04元/kg)。
二、执行时间
(一)居民用天然气和非居民用天然气自2019年4月1日起的用气量执行。
(二)车用CNG销售价格从2019年5月25日零时起执行。
三、相关要求
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高度关注,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价格调整公示及宣传解释工作,加强供需衔接,保障市场平稳运行,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24日
长发改价〔2019〕4号 关于下调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