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7103/2021-00072 | [ 发文字号 ] | 长发改价〔2020〕2号 |
[ 主题分类 ] | 收费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发展改革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3-04 | [ 发布日期 ] | 2020-03-09 |
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用水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区内各供水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用水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20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水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措施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我区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自来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其他非居民自来水价格按现行政策降低0.1元/立方米结算。
二、执行范围
执行范围为城市及乡镇公共管网(含延伸部分)供应的非居民自来水用户。
三、工作要求
(一)各供水企业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严格落实降成本政策措施,同时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
(二)政策执行期间,各供水企业每月20日前将上月政策执行情况(包括涉及用户数、用水量、优惠金额)反馈我委。
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4日
长发改价〔2020〕2号关于阶段性降低用水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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