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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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1009303999J/2021-00155 [ 发文字号 ] 长财经发〔2021〕80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财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07-30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特制订《重庆市长寿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实施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2021720日     



重庆市长寿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财办建〔20182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渝财建〔2018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我区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本级及以上财政性资金、概算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区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不包括按照市级以上有关规定应由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进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或者完工验收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并在编制完成后1个月内,将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决算批复部门审核和批复。

第二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第四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五条 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六条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六)尾工工程情况;

(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十)预备费动用情况;

(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项目竣工决(结)算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及审核表(附表2),审核报告内容应当详实,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二)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的复印件;

(三)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

(四)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资料。

第三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和批复

第十二条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可单独报批,单项工程结余资金在整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一并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职责划分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根据资金性质和投资规模实行“分类管理”,实行“谁批复、谁负责”,落实主体责任。

(一)由区财政局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

1、区级主管部门本级项目。

2、由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或其委托实施的、使用区级及以上财政性资金且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3、区级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项目。

4、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区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

(二)区级主管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

1、由本部门所属单位实施或其委托实施的、使用区级及以上财政性资金且概算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项目。

2、本部门统筹管理、由其他单位实施的使用区级及以上财政性资金且概算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项目。

3、区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

4、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区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

区级主管部门由承担财务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具体负责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竣工财务决算时需同时报区级财政部门备案,区级财政部门对其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制度。

第十四条 项目决算批复部门应按照“先审核后批复”原则,建立健全项目决算评审和审核管理机制,以及内部控制制度。项目决算批复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或试运行合格,完成工程结算资料归集及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后,按照决算批复职责分工,向区级财政部门、区级主管部门或区国资委提出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申请。

(二)组织评审。决算批复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委托评审机构实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时,应当要求其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批复决算。决算批复部门根据审核或评审结论,批复项目决算。

对已经审计机关全面审计的项目,已纳入审计部门审计计划的项目,决算批复部门根据审计结论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四)后期工作。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依据决算批复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五条 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二)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三)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算(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四)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五)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七)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八)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九)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十一)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十三)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否出具审核意见。

第四章 项目资金清算和财务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环节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者。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工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实施尾工工程,及时办理尾工工程建设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内容、报表格式和批复手续;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不用单独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项目资金购买的车辆、办公设备等自用固定资产,项目完工时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资产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按设备投资支出转入交付使用。其中,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后的金额转入交付使用,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不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转入交付使用。

资产在交付使用单位前公开变价处置的,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和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即公开变价金额与扣除所提折旧后设备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待摊投资,不计提自用固定资产折旧的项目,按公开变价金额与购置成本之间的差额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

第二十一条 项目总投资超概算的处理

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控制项目总投资,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出现超概算,应严格履行“先报批、后实施”的程序要求,事前报原概算审批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超概算投资,不得列入决算总投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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