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区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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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重庆市长寿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长寿区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财行发〔2019〕257号

各高中学校:

    现将《长寿区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重庆市长寿区教育委员会

                         2019年8月27日      

  

长寿区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免教科书费等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8〕140号)、市教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教财发〔2019〕10号)、以及区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教发〔2019〕13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及非独立建制学校附设高中班。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长寿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资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免学费资助对象为具有长寿区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在校就读的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

免教科书费资助对象为具有长寿区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在校就读的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和特困供养学生。

第四条  资助资金由中央、市和区三级财政承担。区财政局按照资助标准、资助学生比例、分担比例确定安排学生资助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五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特困学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每生每学年3000元,一般贫困学生(因病因灾等其他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2000元。

公办学校免学费资助标准为价格部门核定的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民办学校学生按同类公办学校免费标准资助。

免教科书费按每生每学期200元平均资助标准预算资金,学校对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和特困供养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学校承担,不得向学生收取教科书费。

第六条  学生资助资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长寿区在籍在校的普通高中学生。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普通高中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学校应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受助学生及时足额发放国家助学金。

免学费资助资金按学期拨付,区财政局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核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至学校。若学生同一学期内在校学习未满两个月(因特殊原因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情况除外),则该生该学期免学费补助应全额退回。

免教科书费资助资金按学期拨付,区财政局按照享受免教科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教科书费标准核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至学校。

学校不得对符合免学费和免教科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先收后退。各高中学校应当开辟 “绿色通道”,对携有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应先免费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资助。

第八条  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学期预下和清算制度,区财政、教育部门于每学期开学时,提前预下各学校资助资金,并在每期动态调整审核后根据实际人数进行清算。

第九条  普通高中资助资金实行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动态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普通高中学校应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简介》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学生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区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教发〔2019〕135号)要求,由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校初审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学生资助中心,区学生资助中心会同扶贫、民政等部门进行审核、汇总。

第十条  普通高中学校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普通高中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校学生资助具体实施办法,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应当编制决算;统筹管理,将各类资助资金统一纳入学生资助部门统筹管理。

各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专门档案,将学生资助申请资料、评定过程、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切实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学生学籍信息,保证学籍系统在校学生信息与实际在校学生信息一致,确保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资助管理部门要做好全国资助系统和重庆市资助系统应用管理工作。一是按时完成资助系统数据报送(春期在5月31日前,秋期在12月31日前);二是资助系统数据与实际资助人数、名单和金额应一致。三是全国资助系统数据与重庆市资助系统数据保持一致。四是充分利用资助系统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资助工作。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和区教委对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学生资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学校要严格按资助项目和实际发放金额提取用款计划。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领导或资助工作相关人员在学生资助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追回补助资金。同时,对违规学校在评优、创重、项目安排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校要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10%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优先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教委负责解释,各普通高中学校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区财政局、区教委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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