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区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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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重庆市长寿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财行发〔2018〕308号

区级相关直属学校、街镇中心校:

为规范和加强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8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8﹞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重庆市长寿区教育委员会
                              2018年9月10日    
  

附件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8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8﹞72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由区财政、区教委通过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遵循“市级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教委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我区学前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包括支持建设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支持我区城乡按规定配建幼儿园,并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等。

(二)支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包括建立健全“区级投入为主、学校参与为辅”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支持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健全普惠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政策,提升保育教育质量等。

(三)支持健全幼儿资助制度。包括支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保教及生活资助;支持村点校幼儿免费入园(免收保教费、生活费)。

第五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结合我区本级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市级对我区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补助等,确定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总量,分类确定普惠性学前教育建设项目资金、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幼儿资助资金、村点校幼儿免费入园补助资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补助资金、聘用教师补助资金。各项资金据实结算。

第六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区财政局、区教委共同管理,区教委负责指导编制学前教育规划,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所需的基础数据,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区财政局会同区教委研究确定学前教育具体预算金额。

第七条 每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在区级人大批准后正式下达区教委,区教委收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后及时分配下达到相关学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收回,统筹安排用于学前教育。

第八条 区教委要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科学合理确定学前教育规划布局,充分利用村点校闲置校舍等资源,因地制宜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区教委、区财政局应当指导和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籍管理,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严格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等手续。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收回,统筹安排用于学前教育。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区财政局、区教委要做好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区财政、区教委根据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执行监控,并把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区教委按照财政预算公开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年度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安排情况。

第十一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严禁超标准豪华建设。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区财政、区教委及其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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