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2005年7月26日政协重庆市长寿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促进我区各族各界的大团结大联合,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真、团结、鼓劲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政协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经上届政协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每届政协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每届政协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政协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结束或延长任期。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选举政协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二)协商讨论国家和地方的重要事务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五)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会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决定报告人;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五)会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之前,主席会议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 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有关工作机构组成,办理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议程;
(二)听取政协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政协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
(二)根据需要,通过政协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的建议案;
(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协商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大会发言人选由主席会议按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武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邀请区委有关部门、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党派、团体负责同志、在长市政协委员。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其他人士列席。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旁听。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举办新闻发布会。也可根据情况举行记者招待会。
全体会议开幕会、闭幕会以及大会发言,均邀请记者采访;分组会议可视情况邀请记者采访。
第二十四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须向大会秘书处或委员小组组长请假。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五条 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委员、街镇联络组均可提出提案。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可选择提案进行现场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二十八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或占委员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三十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进行选举。
第三十一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二条 每届第一次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全体会议通过。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每届任期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动,一般由常务委员会提请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特殊情况下,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职务或被撤销其参加政协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资格的,可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全体会议备案。
第三十四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政协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政协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