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3年4月8日政协重庆市长寿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6日政协重庆市长寿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主席主持常委会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常委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四条 常委会主持政协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商决定本届政协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协商决定下届政协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
(二)召集并主持政协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三)在非常情况下决定本届政协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是否结束或者延长任期。需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能结束或者延长任期;
(四)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实施政协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所作的全区性决定;
(五)执行政协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六)政协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副秘书长;
(八)决定政协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联络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九)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处理事项。
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由主席主持,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通过决定、决议时,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能有效。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一般应在会前一周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与会人员,并提供与议题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政协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及常委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重庆市长寿区的大政方针和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提交政协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议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副秘书长、机关副处级(含助理调研员)以上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议题需要,可通知本会副秘书长、有关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机关各办公室负责人,以及区级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街镇联络组负责人列席,可邀请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在长市政协委员参加。
第十三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秘书长请假。
第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讨论问题,要发扬民主,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需要作出决定、决议的事项,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常委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常委会决定的实施
第十七条 常委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意见、建议,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视情况可印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应加强对常委会会议的宣传报道。
第十九条 常委会作出决定后,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组织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 常委会决定的执行情况,由秘书长负责检查和反馈。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决定或拟决定的事项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时,可由主席会议作适当调整,并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认可。
第四章 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自觉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知识,增强参政议政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政协的规定、决议,增强组织纪律观念,按时参加区政协、区政协常委会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积极发表意见、建议,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加强与各界人士的联系,经常听取群众的意见,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做好下情上达、上情下传、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工作,促进团结和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常委会会议通过后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