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
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规则
(2005年7月1日政协重庆市长寿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22次主席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政协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的任免,根据秘书长的提议,由政协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为政协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做好服务。
第四条 政协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秘书长参加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集体领导,协助主席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经办的事项,涉及全机关或须向主席、副主席报告的重大问题,一般应向秘书长报告。
第五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履行下列主要任务和职责: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知识;
(二)负责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重要协商会议的准备工作,向主席提出这些会议的日期、议程的建议方案,组织起草有关会议文件和服务工作;
(三)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和议决事项;
(四)负责以委员会名义组织的重要活动的准备工作,向主席提出活动的建议方案;
(五)为主席、副主席当好参谋,参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各项活动;
(六)为各专门委员会做好协调、联系、服务工作,秘书长协助主席、副主席协调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与办公室的关系;秘书长、副秘书长组织区政协机关各办公室为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服务;
(七)密切同区政协委员的联系,广交朋友,传递信息,听取意见,搞好服务;
(八)密切同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区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负责人的联系,沟通情况,研究工作;
(九)调查研究政协的工作经验和共同存在的问题,向主席、副主席提供情况、提出建议;
(十)秘书长负责区政协机关的全面工作,副秘书长按照分工分管机关相关办公室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调和处理机关各办公室的工作关系,组织学习贯彻与机关工作有关的文件精神,并对机关机构的设置、变动和工作人员的任免、调动、奖惩及机关的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十一)完成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二章 会议
第六条 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召开秘书长会议时,区政协机关有关办公室负责人列席。
(一)会议的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可以提出关于会议议题的建议,但须提前报秘书长确定。
(二)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三)会议的任务:传达、学习有关文件;讨论决定秘书长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讨论决定需提交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四大家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及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秘书长、有关人民团体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研究的问题。
第七条 秘书长会议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一般应当提前通知。
第八条 秘书长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向主持人提出。
第九条 秘书长会议由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准备会议材料,由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必要时编印会议纪要。
第十条 秘书长会议的内容及议决事项,严格按照会议确定的范围传达、布置,由分管的副秘书长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为及时处理日常事务,可不定期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驻会副秘书长参加,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决定。
第三章 制度
第十二条 凡涉及区政协机关的重大问题,由秘书长会议决定。若遇紧急情况重大问题必须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作出决定,事后应立即汇报。副秘书长个人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通情况,互相支持。
第十三条 秘书长应定期向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不定期举行民主生活会和述职会,总结工作,检查廉政情况,相互谈心交心。
第十五条 严格文件审批制度。以政协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重要的由秘书长签发,一般的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经主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