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3年4月8日政协重庆市长寿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6日政协重庆市长寿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本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政协委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是广泛联系委员和各界人士的有效组织形式。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的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组建。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专门委员会的组建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产生。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为本届政协委员,为便于开展工作,可适当邀请有关人士参加。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建,主任和副主任人选由主席会议提出,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全体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视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小组开展活动。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十条 组织委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知识,不断增强委员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十一条 组织委员开展各项经常性活动,特别是做好专题调研、专题座谈、委员视察、政协委员个人及本委员会集体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委员就我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结合专门委员会工作实际,深人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听取区级有关部门的情况通报,开展协商和参政议政,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第十三条 组织委员就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重大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我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中重大决策的实施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勤政廉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批评,实行民主监督。
第十四条 组织委员深入实际,密切联系自己所在的党派、团体及有关方面的群众,广泛了解和及时反映杜情民意。
第十五条 组织各界别委员参加区里有关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活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在开展工作中,应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重大问题由全体委员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区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同区级有关部门、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与协作。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和活动所形成的文件,以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由秘书长审定签发;以区政协名义发出的文件或建议案,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审定签发。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所形成的重要文件送达有关方面后,相关专委会应做好跟踪调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活动,应至少提前一周由有关办公室草拟,送分管副主席审签后,以区政协办公室发出通知,以便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准备。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举行重要活动,可事先与有关新闻单位联系,进行宣传报道。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四条 区政协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单独或联合设立相应的办公室,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区政协办公室应为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等。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是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业务工作受专门委员会领导,为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服务。涉及专门委员会之间和专门委员会与政协办公室之间的问题,由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应逐年做好资料整理和文件的立卷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自己的特点和需要,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关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