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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

日期:2023-05-25

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过错,是指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的违法行为、不当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利益造成损害。

第三条 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应坚持有错必改、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或者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务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权机关的;

)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追究责任:

)因行政执法依据不明确,致使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但故意违法的除外;

)执法人员已经依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制止无效后按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仍未能制止违法行为的;

)执法人员已经依法作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并按照规定催告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因相关部门、当事人的原因导致违法状态持续的;

)因行政相对人的隐瞒、造假等行为,致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无法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依据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报告等作出错误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

)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决定,在案件审理、集体讨论时明确提出了反对意见,或者出具了书面反对意见的;

)依法不予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局纪检组依法依纪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之内向我局提出复核申请。我局应当进行复核,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处理决定的书面复核决定。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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