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长寿区202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倡导文明新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
(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重要军事设施、仓库、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桥梁、隧道、公共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加油(气)站、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天然气输气生产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和地下管网的地表;森林防火重点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二)长寿经开区、长寿高新区辖区所有工厂、企业周边100米范围区域。
(三)菩提街道:桃源东一路至桃源西一路至桃源北一路至桃兴路至桃源东一路闭合区域内。
(四)凤城街道:校骑路与校园路交界处(阳光岭秀小区门口)为起点沿校园路至向阳路至体育街至长寿路至向阳路至凤岭路至长寿区盛伟医院三叉路口为终点所含区域。
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长寿城区除禁放区域外,1月21日(除夕)至2月5日(元宵)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区内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以外,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包括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不得销售、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允许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应贴有普通烟花爆竹包装标识条形码以及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监封标志。
四、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点购买,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地抛掷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不得使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存放重量超过10公斤的烟花爆竹;
(六)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烟花爆竹运输。
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运输许可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七、违法违规处理。
违反规定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长寿区燃放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