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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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寿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寿府发〔2019〕33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长寿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0日 
 

长寿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寿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辖区一二三产业发展的资金(含区级财政按现行扶持政策安排给长寿经开区、长寿高新区,用于园区建设和产业发展的各种税费、土地成本返还等预算资金)。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下设子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总量控制、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各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管理,具体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根据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我区产业发展实际,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方案和绩效目标。纳入区财政年初预算管理的,按照项目评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申报制,由各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会同区财政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 凡符合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由各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会同区人大常委会财政预算工委、区财政局组织项目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项目和资金计划,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是:

(一)支持企业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应用及产业化,支持创新创业;

(二)支持企业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生产检测设备购置、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入,支持大数据智能化产业发展;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发展民营经济;

(四)支持企业实施节能环保等配套工程,发展循环经济;

(五)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乡村振兴,发展农业经济;

(六)支持商贸物流、商贸专业市场、总部经济、旅游文化、现代服务业、建筑业发展,支持第三产业发展;

(七)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

(八)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改制上市,支持重点项目、优质企业贷款贴息,支持企业融资;

(九)其他符合长寿区产业发展扶持方向的项目。

第八条  产业发展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投资入股等方式进行支持。具体支持办法由各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会同区财政局研究制定,按程序报批。

 

第三章  申报资格和审批、拨付程序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除优惠政策或投资协议有明确界定的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长寿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在工商、税务、海关等职能部门无不良记录;

(四)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企业经济效益较好,在就业、税收等方面贡献较大;

(五)按规定向园区管委会、区政府主管部门、统计、财政等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六)无安全、环保、质量、国土、规划、税务、财政等行政处罚,未纳入信用黑名单及联合惩戒对象,无欠租欠费以及其他违法和违规经营问题。

第十条  申报受理

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于当年3月1日—4月30日向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申报上一个财政年度专项资金,逾期不予受理。投资协议等有特殊约定的,按约定的时限办理。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申报项目简介;

(三)涉及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指南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初审

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按照政策文件规定或投资协议约定对项目真实性、实施进度、承诺事项、约束条件、申报扶持金额及相关票据凭证等内容进行初审,提出初审建议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定

(一)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项目单位递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后,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拟支持项目初步名单。

(二)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就拟支持项目集中征求相关部门、街镇意见,逐一审查项目业主单位有无违法违规、失信惩戒等不良行为以及是否满足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资金计划,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将已审定的项目名单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

经审定、公示后的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实施、验收情况以及协议履约情况,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履约情况进行监管,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抽查核实绩效评价自评结果,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加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绩效管理同时接受人大、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单位收到产业发展资金后,按现行财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严禁挪用、挤占、截留,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全部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对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如发现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享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如与其他财政扶持政策重复交叉的,按照“同时同类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办理。

第十九条  由长寿经开区、长寿高新区出资出台的产业扶持政策,资金预算纳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申报条件、流程、监管等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和园区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条  长寿经开区、长寿高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区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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