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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司法局关于政协重庆市长寿区第十六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94号提案办理的复函

日期:2022-06-28

尊敬的廖伯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建议》(第194号)已收悉。我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前期经过多方调研了解,并于202256日,区司法局组织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经信委、区税务局、区工商联、区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等相关部门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进一步做好刑释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及意见,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我区促进刑释人员就业现状

(一)积极探索出台促进刑释人员就业政策保障方面:

1.对符合条件的刑释人员就业创业资金政策支持,区经信委加强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商业价值信用贷款作为市经济信息委重点打造的一款金融产品,具有不需要抵押、质押、担保的特性,切实解决自主创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对有培训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刑释人员将给予培训支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中式烹调师、电工、家政服务、电子原件装配、母婴护理等30余个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企业职工培训、创业培训等。

3.对符合条件的刑释人员就业创业税费优惠。针对刑释人员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等就业情况,区税务局认真梳理相关文件,符合条件相关人员可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是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20214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202241日起至202212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202211日起至20241231日,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50%税额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政策的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是先享受其他优惠,再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本次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三是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202111日起至202212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搭建刑释人员就业平台方面:

1.加强创业场地支持。区经信委加强与小青蛙长寿企业孵化基地等企业孵化载体的对接力度,为符合条件的刑释人员推荐入住孵化园,依托现有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减少创业前期投入,减轻自主创业经营成本。

2.加强就业平台建设。区人社局加强刑释人员就业需求信息搜集共享,告知提供相关企业招聘信息,为有就业意愿的刑释人员组织召开专场招聘会;加强就业职业指导,对社会需求大的工种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条件的刑释人员就业,并按规定落实公益性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三)妥善解决三无、老弱病残刑释人员相关政策方面:

1.民政救助政策: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针对本辖区内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差额救助一项制度,目前我区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636/人.月、515/人.月。满足条件的刑释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当地政府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保障;对于无亲可投、无业可就、无家可归的“三无”和老弱病残刑释人员,生活确实困难的,符合条件的可按流程向当地政府申请临时生活救助。

2.社会保险政策:

一是针对刑释人员就业参加社会保险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渝人社发〔201158号)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因新招、调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应于新增人员报到后15日内或单位合并后的30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进行申报”的规定,对判刑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人员,重新就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招录之日起15日内为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是针对服刑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刑释人员问题。根据重庆市劳动局对江北区社会保险分局《关于企业职工被判刑开除人员的个人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的请示》的批复(渝劳办发〔2000184号)规定,职工被判刑后,其判刑前的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计算,但职工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及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仍按规定计息。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服刑期满后,若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则服刑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也可累计计算。

三是针对刑释人员养老保险保障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大各类普惠政策收集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要定期收集各部门各类别普惠政策,低保、社会救助、税费减免、技能培训、就业创业信息等有助于刑释人员生产生活就业创业等相关政策,定期有针对性的送政策进监狱开展宣传活动,让刑释人员了解掌握当前政策,与社会不脱节,更快更好融入社会。

(二)加强应用软件开发,促进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加紧开发“一门受理”社会救助app,并计划在包括司法、教育、医疗、住房等在内的各行业、部门工作人员监进行推广,结合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的建立以及救助大数据库的搭建,到时,监狱工作人员可通过手机app的使用,将了解到的生活困难的无着落的刑释人员直接推送至各个救助部门,对需要救助的刑释人员进行主动发现,及时救助。

(三)热情接待,主动解答,不歧视不排斥,积极引导刑释人员办理相关事务。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就是合法公民、普通群众,社会各界均应当一视同仁,不得另眼相看。特别是各级政府机关,各类社会组织更应当公平对待,在接待其来访办事时,要热情接待,主动解答相关问题,解释相关政策,并积极指导帮助其按相应的办事流程,办理各类事务,落实各种政策。

(四)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促使更有利于推动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政策出台。继续呼吁上级部门在制定政策时,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因为医疗、教育等因素产生的大额支出费用,适当考虑刑释人员因为特殊情况就业难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对部分情况特殊的困难刑释人员应救尽救,应保尽保;建议对接收刑释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社会实体给予政策支持,借此鼓励企业尽可能安排刑释人员就业。

感谢您对刑释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建议,我们将继续努力,履职尽责,全力推动刑释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迈上新台阶。



重庆市长寿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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