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废止〈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生效。
一、废止《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汇发〔1999〕10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停止2006年度出口收汇考核的相关工作。已对外公布2006年度出口收汇考核结果的地区,停止使用相关的奖惩措施或分类管理措施。
二、外汇局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发放、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资格核定等业务时,不再实行按出口收汇考核等级进行区别对待管理。出口收汇核销单发放仍实行按需发单,对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进出口单位实行控制发单。
三、《关于执行<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0〕6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出口收汇考核指标的通知》(汇发〔2002〕18号)、《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中涉及出口收汇考核问题的相关条款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