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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开展2008—2009年度重点支持的出口畅销品牌评选工作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外经贸委(局、办),有关企业:
在市政府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市级有关部门等对国家商务部授予的5个“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和市政府授予的20个“重庆市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出口畅销品牌”集中力量进行了重点支持和培育,对引导企业扩大自主品牌出口,转变贸易增长方式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上述两类品牌的时效即将到期,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及市政府关于扶持出口畅销品牌发展的意见,充分发挥自主品牌在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出口 畅销品牌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06]165号)精神,我委决定继续开展2008—2009年度重庆市重点支持的出口畅销品牌评选工作。现将《2008—2009年度重庆市重点支持的出口畅销品牌申报推荐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已获得2006—2007年度出口畅销品牌的可重新申报。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何元华 程时秋
电 话:89018048 89018018
传 真:89018357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外贸 出口 品牌 评选 通知
2008—2009年度重庆市重点支持的
出口畅销品牌申报推荐办法
第一条 为了增强培育我市自主品牌的能力,推动全市出口畅销品牌创建工作,全面提高“重庆造”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促进我市出口畅销品牌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各类出口生产型企业。具体采取企业自荐申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推荐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 申报重庆市重点支持的出口畅销品牌的企业必备条件为:
(一)已在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二)企业2007年度自营出口“一圈”范围内区县的企业机电产品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其它产品出口300万美元以上;“两翼”范围内区县的企业机电产品出口500万美元以上,其它产品出口200万美元以上;农副产品出口100万美元以上;
(三)在国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已有注册本企业自有商标;
(四)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
(五)企业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含B级);
(六)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且无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企业在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重庆市重点支持的出口畅销品牌申请表(见附表);
(二)创品牌工作规划;
(三)上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四)专利证书,高科技产品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境内和境外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 (七)海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的注册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获得市级以上品牌产品、著(驰)名商标、出口品牌、高新技术企业称号、软件企业称号或市级以上奖励的证书(复印件);
(九)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证明(复印件);
(十)企业环保达标证书。
第五条 各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本地区企业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署推荐意见后上报重庆市外经贸委。 第六条 市外经贸委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资格和条件的企业,按评审指标评分,根据得分情况,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地区分布、企业类型等因素,提出 “2008—2009年度重庆市重点支持的出口畅销品牌”名单。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颁发“2008—2009年度重庆市重点支持的出口畅销品牌”铭牌,有效期为两年,享受外经贸相关出口支持政策。 第七条 申请 “2008—2009年度重庆市重点支持的出口畅销品牌”的企业不得伪造材料、虚报数据,若发现有企业虚报假报情况,将立即取消其 “重庆市重点支持的出口畅销品牌”的资格, 且下一届评选时不接受其“重庆市重点支持的出口畅销品牌”申请。
第八条 申报时间为2008年1月10日前,申报材料交市外经贸委外贸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外经贸委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