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底,晏家等地碎石企业投诉一区级部门在管理工作中违规收取安全保证金,去年收取5万元,今年还要收取5万元。区外商投诉中心接案后立即派人到该部门调查核实。经调查,区政府于2004年根据国发〔2004〕2号文件制发了长寿府发〔2004〕80号和138号文件,规定对相关企业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10万元,04年收取5万元,05年后收取5万元,以后如无新的规定不再收取,企业如不生产,可退还企业。因此,该部门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存在违规问题。投诉中心及时电话回复了企业的投诉。 本案告诉我们,企业进行投诉主要是对相关文件规定不了解造成的,有关部门应加大对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