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骑鞍车站秩序管理的通告
长寿府发〔2010〕73号
为加强骑鞍车站的管理,维护该站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个人、单位或团体在骑鞍车站的行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下列行为的,由长寿区交通局、公安局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客运班车不按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违规站外上客或沿途揽客的;
(二)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三)不具备营运资格的各种机动车辆在骑鞍车站区域内从事营运活动的;
(四)在骑鞍车站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的;
(五)在骑鞍车站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非法聚集静坐、设置横幅标语、散发传单、呼喊口号的;
(六)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七)围堵、冲击车站,拦截车辆等妨碍车站经营秩序的;
(八)在骑鞍车站滋事,以服毒、跳楼、自焚、爆炸等自杀行为相威胁或采取其他行为,制造影响和混乱,扰乱秩序的;
(九)侮辱、围攻、殴打、威胁他人,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或社会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
二、本通告由区交通局、区公安局、区信访办负责解释。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