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根据《军人抚恤条例》、渝财社[2002]12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二等乙级(现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精神,为认真落实我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政策,经请求区政府同意,现将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报销办法
在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报销仍按区政府办公室2006年5月16日出台的《医疗费管理办法》(长寿府办发[2006]76号)执行。即:报销依据严格执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长寿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范围》的有关规定,超出规定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报销标准年度门诊医药费分别按等级定额管理,1—2级、3—4级、5—6级残疾军人定额标准分别为4500元、3500元、2500元,超出定额的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医药费报销90%,个人自负10%。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药费全额报销,报销金额同时冲抵门诊定额。
二、在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报销办法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包括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医疗费管理办法按长寿府办发[2006]76号文件执行。
(二)因企业改制或减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经民政、财政部门批准由在职改在乡的六级以上残疾军人按长寿府办发[2006]76号文件规定享受其医疗待遇。
(三)关闭破产企业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原则上首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按长寿府办发[2006]76号文件享受医疗补助,补足其医疗待遇差额部分。
(四)其他企业应在保证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待遇不降低的基础,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资金列支渠道
(一)由区财政核拨医疗费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在乡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药费,由区财政统一拨付。
(二)非区财政核拨医疗费的事业单位和正常生产企业的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药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三)破产以及解体、出售、转让等方式改制的企业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费按照相关规定足额提取,并一次性划入区财政社会保障专户。
(四)缴费确有困难的区级企业,区财政根据企业的困难程度予以部分或全部解决。
本补充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重庆市长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