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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交会期间执行税费优惠政策和办理房屋交易权属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
重庆长寿政府门户网   2008年9月23日      
      经区人民政府批准,长寿区第二届房地产展示交易会于2008年10月17日-19日在桃花新城体育中心广场举行,现将房交会期间执行税费优惠政策和办理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交会期间,房屋交易登记中心办公地点迁移到桃花体育馆中心广场处进行现场办公。房屋交易登记中心二楼办证大厅于2008年10月17-19日暂停办公三天。

      二、优惠政策享受的对象和执行标准

      房交会期间购买参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住房(含期房和现房)和房交会现场成交的二手住房,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房交会期间房屋(个人)交易规费优惠一览表

项  目
原标准
执行标准
收费单位
土地登记费
7.00元/件
3.50元/件
国土局
转让登记费
80元/件
40元/件
房管局
转让手续费
6元/㎡(买卖双方各3元/㎡)
3元/㎡(买卖双方各1.5元/㎡)
房管局
转移登记费
80元/件
40元/件
房管局
转让手续费
3元/㎡(卖方缴纳)
1.5元/㎡(卖方缴纳)
房管局
 
 
房交会期间房屋(个人)交易税费优惠一览表

属性
税名
征收标准
优惠政策
征收单位
契税
交易额的1.5%
发放交易额0.75%的购房奖励
财政局
营业税
执行重庆市2008年秋季房交会优惠政策
地税局
契税
交易额的1.5%
发放总额0.75%的购房奖励
财政局
营业税
执行重庆市2008年秋季房交会优惠政策
 
地税局

      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和税费缴交的注意事项

      (一)办理预售商品房(住房)合同登记

      1.买卖双方持纸质合同或网签合同(签定合同时间必须是房交会期间)、购房人身份证到房交会现场办公处进行审核,现场工作人员审核后在符合条件的合同上加盖“长寿区房交会住房交易合同现场审核专用章”并进行记载。

      2.买卖双方于2008年10月20-31日(工作日)持加盖有“长寿区房交会住房交易合同现场审核专用章”的合同及其他登记要件到区房屋交易登记中心(二楼)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享受房交会期间各项税费优惠。

      (二)办理商品房现房(住房)登记

      1.买卖双方持《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及《董事会决议》(卖方系开发公司)、《本人身份证》到房交会现场办公处领取《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按要求填写后交现场工作人员审核。工作人员审核后在符合条件的合同上加盖“长寿区房交会住房交易合同现场审核专用章”并进行记载。

      2.买卖双方持加盖有“长寿区房交会住房交易合同现场审核专用章”的合同和其它法定要件于2008年10月20-31日(工作日)到长寿区房屋交易登记中心二楼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享受房交会各项优惠政策。

      (三)办理二手房(住房)交易登记

      1.买卖双方持《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本人身份证》到房交会现场办公处领取《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按要求填写后交现场工作人员审核。工作人员审核后在符合条件的合同上加盖“长寿区房交会住房交易合同现场审核专用章”并进行记载。

      2.买卖双方持加盖“长寿区房交会住房交易合同现场审核专用章”的合同和办理产权登记其它的法定要件于2008年10月20-31日(工作日)内到长寿区房屋交易登记中心二楼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享受房交会各项优惠政策。

      (四)办理税费优惠程序

      1.符合税费优惠条件的房屋交易当事人在缴纳房屋转移登记费、转让手续费和土地登记费时按优惠后的标准缴纳。

      2. 符合税费优惠条件的房屋交易当事人在缴纳契税时,按购房款(净房价)总额的1.5%缴纳税款,同时凭加盖有填“长寿区房交会住房交易合同现场审核专用章”的合同和身份证填写房交会购房奖励登记表,按购房款总额(净房价)的0.75%计算购房奖励,计征即奖,抵扣税款。

      3. 符合税费优惠条件的房屋交易当事人办理营业税缴交的有关事项,按重庆市2008年秋季房交会优惠政策的有关要求办理。

      四、房交会期间成交的符合税费优惠条件的房屋交易当事人应
于2008年10月20-31日(工作日)到区房屋交易登记中心(二楼)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或合同登记备案,并按税费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完善税费缴交手续。逾期办理的不再享受此次房交会税费优惠政策。

      五、未尽事宜,以组委会临时通知为准。

      六、咨询电话:40666878、40407745
 
重庆市长寿区房产管理局(代)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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